Re: [檢舉] YesGG使用分身信件騷擾

作者: LLsolo (鍵盤法官)   2015-02-17 23:32:43
判決主文:
檢舉人之檢舉駁回。
判決理由:
1. 按『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屬其他違規行為,
此於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此為本站站
規為保護使用者使用本站服務時,免受其他使用者水球、信件騷擾之規定。
另依本板早期判決先例( #14xM0aHS 案判決):若當事人以明示拒絕和他人通
信、對話、對談,之後若行為人再繼續以信件或水球、對談即可該當之該款之
騷擾行為。
2. 本案中所檢附之證據,水球內容部份與所檢舉之事項不符,站內信部份亦未達
一定之數量,且文字內容並未違反使用者站內信之相關規定,因此予以駁回。
2.若檢舉人不欲再收到被檢舉人此類訊息,請將其設入壞人名單。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
實習法務站長 LLsolo
※ 引述《onlyself (不可多言)》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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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onlyself
: ψ 被檢舉人︰YesGG (分身 christofer)
: ψ 檢舉事由︰在被YesGG水球騷擾我完後 我有回應不願遭受騷擾
: 結果改用分身寫信件給我 造成我的困擾
: ψ 檢舉說明︰請看轉錄的水球記錄跟信件
: ψ 所附證據︰若為信件水球證據,請記得直接自信箱轉錄至本板,
: 轉錄後得事後刪除涉及隱私及個資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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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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