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kean (生まれてすみません)   
2014-12-18 22:45:46判決主文:
       本板對看板事務無管轄權限,故判決駁回,不予受理。
判決理由:
      1 .於看板中發表不當之文章或推文,依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六條第
         一款,屬看板違規,並依同法第八條,應由板主認定事實之有無,本板並
         無管轄權限。
      2. 看板違規請向板主申訴,若對板主之處置有疑義,請向看板所屬小組長申訴,
         若對小組長之處置有疑義,請向所屬群組長申訴,若對於群組長之處置有疑義,
        請向板務站長申訴。
申訴救濟:
         如不服本判決,得表明理由,至 PttLaw板 發文申訴,或寫信給法務站長,
         站長將親自審查處理。
                                                      實習法務 skean
※ 引述《NKB285 (SD)》之銘言:
:   (檢舉水球或信件違規,應將證據由個人信箱直接轉錄至本看板,並不得為任何編輯。
:    並請變更其標題與檢舉文一致。違反規定者得駁回之。詳情請見置底文檢舉規範。
:    另,檢舉點歌違規請附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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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ψ 檢 舉 人︰nkb285
:      ψ 被檢舉人︰GuessTH
:      ψ 檢舉事由︰
:  二、其他違規行為:
:   (二)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
:        形式之利用者。
:        形式之利用者。
:      ψ 檢舉說明︰ 未經他人同意轉載他人推文至他板
:      ψ 所附證據︰ #1KZl1bpa (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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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資訊請填載明確,秉實詳述,充分真實,否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