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 amateratha簽名檔繼續違反規定

作者: Leepofeng (螢火蟲)   2014-09-28 22:37:06
※ [本文轉錄自 About_Life 看板 #1K7-GtvO ]
作者: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看板: About_Life
標題: Re: [申訴] L_LifePlan smart1988 判決不當
時間: Mon Sep 22 16:56:12 2014
※ 引述《MrE (願深愛過的人平安)》之銘言:
: ※ 引述《ra065311 (蕭雲)》之銘言:
: : 綜上,板主將不當文章刪除,或將其存放僅供特定人瀏覽區域,應不
: : 構成刑165,使用者若欲提告需自行舉證。
: 閣下的綜上
: 就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上
: 有任何依法論斷的不構成理由嗎?
: 最大的問題是,您從哪點認定係爭文章是「不當文章」?
: 閣下可以先分析一下係爭文章是不當文章的理由嗎?
: 請問若A本人已經利用名片檔連結公佈姓名等個資,也公佈自己被判刑的事實
: 當A節錄判決書片段,向版主做檢舉
: 版主要求被檢舉人B說明
: B提出「已合法公開」之法院公開判決書全文說明
: 供版主判斷該檢舉案之是非曲直
: 有任何不當?
: 可以請您就個資法中說明
: 對於「已合法公開之個資」和「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資」
: 有些什麼樣的規範呢?
: 為何會有些人認為公開「已合法公開之個資」和「當事人自行公開之個資」
: 且目的是因應對方自己提出來檢舉的「判決書片段」
: 避免斷章取義而提出「法學資料庫下載之公開判決書」全文
: 有什麼不當呢?
: 如果還不能證明是該刪除的文章
: 就一直要版主冒犯罪的風險去刪除他
: 不是很好笑嗎?
真正好笑的不就是你這始作俑者嗎?
不知道實際情況的人可以直接來找原文:
文章代碼(AID): #1IOFp0CD (Insurance) [ptt.cc] [資訊] amateratha 提出的資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Insurance/M.1382087872.A.30D.html
來,先談談包庇你的Leepofeng,
如何處理所謂『已經公開卻沒得到他人同意可以公開』的個資?
當年Insurance版上ac0963369126大搖大擺的主動說他叫王XX
然後當我用這名字稱呼他,Leepofeng判我什麼?
永久水桶。
請問MrE,你公開我的姓名,我有同意過嗎?
我保證沒有。
請問你為什麼沒有被永久水桶?!
你的行為不管從任何角度,都比我被永久水桶的作為更為惡劣,
你可以對大家解釋,你為什麼可以到現在還大搖大擺的在Insurance版上抹黑造謠嗎?
接著,我原本檢舉的內容,個資只是其中一個部分,MrE你惡意辱罵我為阿達,
而Leepofeng與wangseja蓄意不作為的舉動才是我檢舉的重點,
MrE你可以解釋一下你千方百計的要讓你辱罵我為『朱阿達』的文章內容繼續公開,
是什麼用意嗎?!
這種行為在法庭上法官會覺得你是在保留事證?還是覺得你毫無悔意?
哼哼哼~
再來,談談所謂公開判決書的行為,Leepofeng叫你證明我有開分身,
結果你除了在文章內故意抹黑我有開分身外,判決書裡面寫的是什麼?
寫我沒有開分身。
寫這種與法院判決事實完全不符的東西是叫說明還是叫抹黑,
有眼有腦有良心的人都知道。
更別提文章裡還故意公開我姓名,辱罵我是朱阿達,還被桃園地檢署起訴,
請問這篇文章沒有違反任何一條Insurance的版規嗎?!
我乾脆直接把Insurance版規的罰則部分全部拉過來,一條一條的看好了:
二.罰則
1.禁止徵求業務或客戶的徵求文。
板上公開之貼文或推文,禁止指向個人的營利或業務推薦介紹行為
(白話一點的說 紅線在人,禁止主動被動明示暗示哪裡可以找到業務
可以討論推薦商品,但須詳細比較說明)
文章內不可用明(暗)示公布或要求:
  站內信、電話、信箱等聯絡資料,或公司、業務員執業介紹與連結。
但討論之必要,後段不在此限
初犯者劣文+水桶30天,累犯者劣文水桶+180天,情節重大者劣文+永久水桶
若是推文違規者水桶180天
沒犯這條。
2.請提供客觀資訊或建議,切勿給予錯誤的方向或誤導
文章或推文請勿偏離主旨或是個人間的爭執
違者刪文水桶30天,累犯者劣退水桶180天,情節重大者永久水桶
判決書分明說我沒有,你卻故意說有,這條最重永久水桶。
3.禁止政治文、張爸文、廣告文、問卷文、座談會或相類似文章,
以及跳針文、注音文、一行文、偽一行文、灌水文、CP文或無關本板之文
與保險有關的學術性問卷,經版主同意,始得發表。
但文章內容必須有題目、學校系級、指導教授、姓名,以示負責。
違者劣退水桶30天,情節重大者永久水桶
本來原文跟Insurance版一點關係都沒有,但Leepofeng包庇你,
特別給你機會在版上抹黑造謠,給你逃過一劫。
(MrE你有本事就舉個例子看看還有誰這樣惡意違規不僅不會被罰,
還有機會在版面上胡說八道的!)
4.禁止私自張貼私人水球、信件、照片或其他相關隱私資訊。
違者劣退水桶30天,情節重大者永久水桶
Leepofeng當年就惡意用這條,把當事人已經主動公開公告周知的東西,
因為提到的是我,我就直接永久水桶。
你的行徑這條根本全犯上了,本該永久水桶!
5.禁止攻擊性或歧視性字句、妨礙他人名譽或不雅文字、不當言詞、鬧板、
挑釁、引戰、侮辱、謾罵、人身攻擊、影響他人閱讀與板面和諧等相關文章或推文。
違者劣退水桶180天,情節重大者永久水桶
辱罵我是朱阿達,惡意顛倒是非抹黑造謠,
我不曉得這樣完全違規違法的行徑你為什麼沒因為這條版規永久水桶?!
6.禁止濫用推(噓)文、隨意刪除或修改推(噓)文。
但違規文章的噓文、刪除廣告連結,或經原推文者要求刪修者,不在此限。
違者水桶7天,情節重大者加長水桶期限以及劣退
無關
7.禁止回覆公告。請使用推文或站內信表達意見。
違者劣退
7-1.公告下的推文請以公告內容為主,若是偏離主旨或是個人間的爭執推文
視情節處以30至365天水桶
無關
8.請依循文章分類標題。
違者刪文,屢犯者劣退
不知道為什麼一個抹黑造謠惡意辱罵可以標示「資訊」?
9.他板轉錄文章,請自己更改合乎板規的分類標題。
違者刪文,屢犯者劣退
無關
MrE你一口氣從第二條到第五條全犯上了,請問你為什麼沒有受到任何處分?
你可以對大家解釋一下嗎?!
最後,所謂保全證據,真正可以防止證據文章內容,
遭到MrE這個公然侮辱他人的被告竄改的作法是什麼?
版主將文備份到精華區,然後把版面上的原文刪除。
如此一來MrE不僅無法滅證,證據也可以保留起來,
檢方、法官如果真的有需要,我這個被害人自然會請法院去找站方拿文。
最愚蠢的作法,就是如MrE跟wangseja這兩個狼狽為奸者所言,
把文章大搖大擺的繼續放在版面上,
也完全沒有對文章作任何防止竄改的防範比如標S什麼的,
然後讓文章裡面抹黑鬼扯的內容以及我沒同意MrE可以講的個資繼續在那裡公開!
什麼叫把文章砍掉會害版主被告?
我直接講了,因為wangseja蓄意用這種愚蠢的藉口繼續損害我的名譽,
充當MrE的共犯,所以在法律上他就已經違法了!
補充一件事,
本人名片檔內公開姓名,是最近幾個月內才改的,
時間遠遠晚於MrE惡意洩漏出來抹黑攻擊的2013/10月之後。
為什麼改?都給MrE這樣搞了,我隱瞞還有什麼意義?
至於MrE這個人種種罄竹難書的行為,
有興趣的人請到我的個人Blog觀賞,保證大開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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