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 我目前持有H1B,上禮拜我太太到AIT申請H4。 因為她很小的時候曾經改過名,AIT的面試官要求補上戶籍謄本。 當下有特別詢問面試官"Am I approved?",面試官說"Yes, you are." 但面試官給的黃單第一行寫說: Your case has been denied under Section 221 (g). 最後我太太收到護照時, H4 stamp上並沒有"Clearance Received"的字樣。 想請問綜合以上,我太太算是有過拒簽紀錄嗎? 以後申請簽證需要表示有拒簽紀錄嗎? 在想是不是黃單只有一種格式,其實她並沒有221 (g)?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