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現在是人在美國的F2,於去年四月入境。
今年一月的時候,前老闆介紹了一個美國的工作機會,
Project Manager基於
1.希望能夠趕快上工 2. 希望我過了試用期(3-6個月)才考慮幫忙辦H簽證
兩個理由,想先讓我辦J1-Specialist。
於是公司方開始與可提供J1 sponsorship的機構溝通
這周一(2/26)project manager跟我說,
接洽的機構IIE認為我待在美國的時間過長(去年四月至今),不符合J1定義
除非我回台灣待至少半年才有可能申請到J1,軟性地拒絕了我的申請。
我想請問,真的會因為身為F2待在美國時間過長而無法申請J1嗎?
還是有轉圜餘地或其他解方呢?諮詢律師會有幫助嗎?
先感謝各位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