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 信件內容

作者: blueofstars (藍星空)   2012-05-13 11:46:21
※ [本文轉錄自 blueofstars 信箱]
作者: blueofstars (藍星空)
標題: Re: 板規違規內容,判決規範異議!!(修正內文)
時間: Tue May 8 11:42:16 2012
依目前STUT板版規規定,1~4節是發文文章之禁止規定,第5節則是推噓內容發
言之個別禁止規定。
而文章代碼(AID): #1Fdrunes 之30天禁止規定,卻是依據板規第4節,文章發
文之禁止規定判定違規,那不材版友想請問版主,依據第五節之推噓文禁止規
定又何必特別言明為「推噓文規定」呢?板主是否欲意使用錯誤之引用違規誤
導版友!?如果板主想更改板規禁止判定為何不直接發表板規更改說明,如此判
定難到只是為了証明板主權力無限制或個人自由心證理由愈加重判定而已?
> 依板規1-4 任何鬧板、挑釁文及人身攻擊亦屬引戰文,初犯刪文+水桶7天
> 累犯劣文+水桶30天,
推噓文規定 內容如下:
> 第五節 推噓文規定
> PO文者的文章內容,有違反板上"任何一條"板規、以及引戰文或板友推(噓)文
> 與本文明顯無關的前提下,才可使用噓文
> 不屬於上述情況噓文者視為不當噓文,不當噓文初犯警告1次,累犯水桶7天。
> 推文在同一篇文章推/噓/箭頭兩次與原文主旨明顯無關或推文有謾罵/人身攻
> 擊/性相關皆視為不當推文。
> 48小時之內任兩篇文章不得出現同一ID或其分身進行與原文主旨明顯無關之推
> 文,違者視為不當推文
> 不當推文除情節重大或明顯與性相關推文板主可不予警告直接水桶30天
> 之外,其餘不當推文,初犯警告1次,累犯水桶7天
(代碼更正)#1FbilUpp 之警告,原為推噓文非理性發言之警告,但卻無明確告知
宣言對象,是否為宣言不當以至版友未有明確性認識,再者無個別警告宣告對象
,那麼請問板主這是否可以認定為初犯入罪化宣告?還是說這也是板主您再一次
的個人自由心證?
再者板規第五節「不當推文除情節重大或明顯與性相關推文板主可不予警告直接
水桶30天」30天禁止規定原為「情節重大或明顯與性相關」才下規定的,多方爭
議如果屬情節重大,那不材板友想請問板主,內文推噓文爭議有到「情節重大」
30天禁止規定嗎?那不材板友想請問板主何謂「情節重大」?難到又只是因為板
主個人權力無限制?
第一
推噓文不當之禁止規定,原為違規初犯宣告有清楚宣告之對象,而非沒有禁止宣
告對象。
第二
後有明確宣告之禁止對象,才會有同一篇文章違規累計發生。
第三
同篇文章有發表文章及推噓文各別規定,這是目前板規之內容,如板主個人有異
議請板主群發表修正板規,而不是個人自由心證做判定。
煩請板主公正重審「#1Fdrunes 之30天禁止規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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