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刑法問題求解

作者: ae8028 (阿展)   2016-01-18 16:27:16
父攜子出遊,子一時興起爬至高處,未料地勢過高心生畏懼,遂要求其父抱他而下,父想
縱然不慎跌落至多乃皮肉傷,因趁此機會令其子記取教訓,故對其要求置之不理,子無計
可施之下縱然一躍,孰料頭部著地失血過多死亡。問父之刑事責任為何?
我是刑法新手,想請問其父是否有「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加重結果犯」之情事,其行為能否
該當277條第2項之不作為犯?或成立其他罪名?
求大大教育,萬分感謝!
作者: ray110427 (ray110427)   2016-01-18 23:03:00
應該是用271殺人罪不作為犯最去討論吧
作者: ae8028 (阿展)   2016-01-19 14:58:00
主觀上無殺人故意,無法該當271,但有放任其子受傷的認知及意欲,應可成立277傷害罪第一項之不作為犯,但客觀加重結果其子死亡,該當第2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論以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我的想法是這樣,但不知道對不對…
作者: qoo53895 (阿康)   2016-01-24 14:55:00
我想法是跟你一樣的但是你加重結果是過失部分,因為他沒有意欲,但是應可遇見結果發生
作者: trygone (trygone)   2016-01-26 16:33:00
本題重點我認為原po搞錯了
作者: KEYs (ACE)   2016-02-07 13:05:00
依最高院47年920號判例,加重結果犯之要件,1、加重結果明文 2、由故意基本犯罪延伸之加重結果 3、加重結果與基本犯罪須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 4、對加重結果有客觀預見可能性 惟本案其子直接頭部著地失血過多死亡,其父並無基本犯罪行為,故不成立傷害致人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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