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如下
丙於民國73年10月將其所有A屋,設定抵押權于乙公司,
擔保甲與乙公司往來貨款之支付,擔保期間至民國103年10月底。
嗣丙將A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丁於民國86年11月再將A屋出售予戊,
並於同年12月底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民國87年時,戊以乙已經解散結束營業,與甲亦無生意往來為由,
起訴請求塗銷於A屋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乙則以甲尚欠貸款五十餘萬元,
為受清償欲行使抵押權為由,拒絕塗銷抵押權登記。
查系爭貸款,依乙提出之支票明細表所示,發生時間自民國73年11月至75年8月間。
請問乙能否就該五十餘萬元貨款行使抵押權?
小弟我想了解戊可以不可以請訴請求A塗銷抵押權之登記
懇求版上前輩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