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有一塊A地,上面種植百餘棵芒果樹,今甲將土地上的芒果樹賣給乙,不久後死去,
其子丙繼承並將芒果樹出租給丁,問何人有採收芒果的權利?
我的想法是
甲與乙成立買賣契約,動產須交付占有才生效力,但芒果樹未與土地分離,
視為土地之一部分,所有權仍屬於甲,之後丙於甲死去後繼承並將芒果樹
出租於丁,所以丙與丁間成立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
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所以丁取得使用收益權
以上是我的想法,我不知道對不對,懇請指教!!!!
作者: eric61055 (eric61055) 2015-04-05 18:20:00
丙若依759條有去登記,他的處分就有效,丙的處分也是有權處分,所以丁可以取得所有權~以上是小弟的想法…有錯誤還麻煩指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