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總問題

作者: h3178378 ( ̄▽ ̄)   2012-07-13 01:26:21
小弟身為初習法律的嫩嫩第一次在這裡貼文,希望各位神手不吝指教。我想問,要撤銷受
詐欺的意思表示一定要對該意思表示(或該契約)的相對人為之嗎?假如說,甲為要保人,
乙為保險公司,丙為保險契約受益人。乙在為承保的意思表示前曾要求甲先做體檢。丁醫
師檢查出甲患絕症,告知丙,但故意不告知乙。(我在參考書上讀到,通說主張對民法92
條1項但書為限縮解釋,將丁之詐欺排除於第三人詐欺外,乙照樣可以撤銷意思表示) 後
來甲死掉,乙想撤銷承保之意思表示,應該對誰為之(相對人甲已經掛了)? 在該保險契約
中,丙是所謂利益第三人嗎?乙可以對受益人丙為撤銷之意思表示嗎?
作者: ribosomes22   2012-07-13 01:41:00
王澤鑑老師書上有寫約42x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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