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旅遊糾紛-延誤行程-加利利

作者: yingjia   2017-07-28 10:20:35
終於 我們取得勝訴~加利利敗訴!!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簡上字第102號
歷經兩年多的訴訟
證據還原了真相 法律保障了小蝦米
那些 法律背景、律師、洗鍊文字的書狀、犀利辯論的口才
我們通通沒有!!
只帶著代表真相的證據 及白紙黑字契約書 走上訴訟一途
去年底 法院已判決我們勝訴
正感欣慰時
卻傳來加利利不服判決 決定上訴的消息
於是整個訴訟程序再來一次
寫書狀/準備程序/言詞辯論 N次
半年過去了
終究”假金怕火煉”
加利利敗訴!!且不得再上訴~
原以為事情總算要落幕
問題又來了~
自判決確定7/12到現在 只有”簡訊通知”到台北領取支票(本人或委託)
法律並無規定如此單一的賠款方式
我們向旅行社詢問 提出三種替代方式:
我們願意傳真我們的匯款帳號並簽名表示領取
或加利利以現金袋方式寄給我們
或到加利利分公司領取支票(當時報名與繳團費都是向分公司)
如有衍生的費用 由我們支付
而得到的回覆只是他們再討論看看
於是一天又一天的等待 至今仍未有消息
目前朝向申請強制執行的方式
已詢問好相關程序
也許又是另一個費時費力的開始
但真心希望能做點什麼
希望讓加利利警醒
並非所有旅客遭遇違反契約的對待
都是姑息或僅流於私下抱怨
不要輕易漠視自己權益
市政府的免費律師及法院 都是專業的諮詢對象
未發生事情時領隊帶團的方式團員都很稱讚
但車輛故障已非領隊之力可以處理
後續的訴訟等更凸顯加利利對事件處理之粗糙
提供經驗分享!!
希望未來參加該旅行社應對dm及契約要更加留意
以求發生事故時懂得保全證據
※ 引述《yingjia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LAW 看板 #1LHVPJJu ]
: 作者: yingjiang (享受人生) 看板: LAW
: 標題: [問題] 旅遊糾紛-延誤行程
: 時間: Sun May 3 18:20:01 2015
: 因參加3月份加利X旅行社遊奧捷德的團,
: 倒數第2天的行程,前往法蘭克福途中,
: 13:45遊覽車故障緊急停靠高速公路路肩上,
: 16:36司機宣稱車子修理好上路後,
: 17:05竟然又故障停在高速公路,
: 直到20:10總算來了一輛接駁的巴士,
: 大家疲累不堪的21:50才到法蘭克福飯店。
: 車子故障停靠高速公路靜止不動的時間
: 總計長達5小時56分鐘
: (這時間是精準的不是概估,
: 是事後旅行社提供給我們 車公司調閱行車紀錄的時間)
: 所有法蘭克福的景點完全沒走
: 車輛拋錨期間 無法發動 沒有照明及空調,
: 大家均被安置在車上,難以如廁
: 原本領隊說要搭計程車去買晚餐回來先給大家果腹
: 等了好久也沒有說明又不了了之
: 事後追問才說是語言不通叫不到計程車
: 大家就這麼待在沒有空調很悶的車上苦等
: 直到20:10接駁的車輛終於出現
: 近十點大家才到飯店 大家也累壞了
: 但因隔天一早七點多就要前往機場返國
: 當晚又要整理行李又要寫退稅單
: 旅行社晚餐的處理就是附近補吃 不吃的就退費
: 我們依據觀光局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主張
: (出發前加x利與我們簽定的契約內容與範本相同)
: 第25條(延誤行程之損害賠償)
: 明定以延誤行程日數計算之違約金。
: 延誤行程時數在五小時以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算。
: 我們認為車輛故障非旅遊行程
: 所以故障路邊靜止不動近6小時即是延誤行程6小時
: 一日團費為8718元
: 針對這個事件 加利X的賠償
: 先是現金2000元
: 後改為現金2000元+旅遊折價券3000元
: 我們透過品保協會調解,加X利仍堅持原案賠償
: (品保的協調方式只是要旅客降一點金額
: 要加利X增一點金額,但我們於法有據阿~)
: 想請教各位版友以下問題:
: 1.對於契約條款,是我們理解錯誤嗎?
: 加利X認為跟車公司簽訂的租車時間只到18:30
: 而我們21:50到飯店 所以只延誤近3.5小時
: 那我們法蘭克福觀光行程完全沒走
: 且車輛靜止不動時間就是近6小時
: 延誤行程時間就是近6小時
: (難不成車輛故障也是行程嗎?)
: 2.我們已向旅遊品保協會、消保會及觀光局申訴中,
: 目前只有品保開完協調會
: (只有降一點增一點的建議@@)
: 依照這經驗
: 若之後消保及觀光局協調方式也是如此
: 不知除了民事訴訟外 是否有其他管道可循
: 或大家是否知道有其他類似案例可供我們參考
: 另附上定型化契約供參
: 第二十五條:(延誤行程之損害賠償)
: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行程期間,
: 甲方所支出之食宿或其他必要費用,應由乙方負擔。
: 甲方並得請求依全部旅費除以全部旅遊日數
: 乘以延誤行程日數計算之違約金。
: 另先前電詢觀光局,
: 告知我們亦可使用同契約第33條規定
: 第三十三條:(責任歸屬及協辦)
: 旅遊期間,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
: 致甲方搭乘飛機、輪船、火車、捷運、
: 纜車等大眾運輸工具所受損害者,
: 應由各該提供服務之業者直接對甲方負責。
: 但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協助甲方處
: 理。
: 大眾運輸延誤 由各提供服務業者負責,
: 遊覽車由加利X提供,發生延誤是由加利X負責,
: 加利X說是2011年的車不算舊,有保養,
: 但實際車輛就是故障2次,
: 這樣的事件,是否屬於可歸責乙方事由?
: 希望廣大臥虎藏龍的網友可以給我們建議或方向
: 感激不盡!!
作者: laughgirl (月光)   2017-07-28 22:46:00
好離譜 那麼大間的旅行社竟然這樣對待高價團的旅客 囧
作者: qq1217 (...)   2017-07-29 10:11:00
!!!
作者: fanecerce (我是紅襪+LAMIGO球迷!!)   2017-07-31 09:28:00
好奇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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