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檢舉追溯期限制(修正)

作者: rehtie (萬籠蒸煮)   2014-05-04 13:03:36
原公告:
文章代碼(AID): #1JOl_rC4 (ToS) [ptt.cc] [公告] 檢舉追溯期限制
原條文:
自違規行為發生後,大於五日之檢舉行為版主有權不受理,重大違規行為不在此限。
另,板主在處理違規案件時,有權審視過往板上之違規行為視為累犯或重大違規之依據。
經案件發生後,板主決議將超過五日追溯期限制之違規行為接受與否,
一律由板主群認定,重大違規行為不再概括受理。紅字部份即日起刪除。
修正後:
自違規行為發生後,大於五日之檢舉行為版主有權不受理。
另,板主在處理違規案件時,有權審視過往板上之違規行為視為累犯或重大違規之依據。
作者: nogoodid (千年傳統全新體驗)   2014-05-04 13:03:00
首推
作者: watchr (30怒獅)   2014-05-04 13:04:00
CD中等補推
作者: omyg0d2007 (歐買尬)   2014-05-04 13:05:00
cd中晚上若有記得會回來補推
作者: BlackZap (Zap)   2014-05-04 13:06:00
推 置底版規可以PATCH一下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5-04 13:06:00
給推
作者: chow365 (修)   2014-05-04 13:06:00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08:00
最後一句的意思是,即使超過五日之違規行為不受理檢舉,但往後有違規時,可引為故意或累犯的依據對吧?
作者: spellcaster (Reveries)   2014-05-04 13:08:00
不是J版發不就沒事惹 推
作者: kevinmeteor (罐頭)   2014-05-04 13:09:00
所以R6事件維持原判嗎?
作者: watchr (30怒獅)   2014-05-04 13:11:00
沒有特赦前例就只能尊重原判囉
作者: online135 (98分美元宇宙星塵)   2014-05-04 13:13:00
好難過 這樣就不能清算了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14:00
其實有沒有前例只是作為當下判決其中一個依據而已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15:00
有時依循前例也會跟開先例一樣受人質疑,還是看當下做法
作者: llabswollag (宅宅很可怕)   2014-05-04 13:16:00
所以是受理還是不受理阿 怎麼講的模稜兩可的感覺?
作者: llabswollag (宅宅很可怕)   2014-05-04 13:17:00
板主想受理還是可以囉?
作者: watchr (30怒獅)   2014-05-04 13:17:00
這麼說也是呢
作者: watchr (30怒獅)   2014-05-04 13:18:00
意思是說往後重大違規案例如這次,版主“有權”不受理
作者: dave9898 (黛芙走吧)   2014-05-04 13:18:00
時間過了就過了,板主覺得若非必要可以不懲治的意思吧
作者: dave9898 (黛芙走吧)   2014-05-04 13:19:00
只是因為原本的"重大違規"太難定義了,所以改由討論決定
作者: watchr (30怒獅)   2014-05-04 13:19:00
這不規定清楚似乎容易被人鑽漏洞
作者: kxha (xxx)   2014-05-04 13:19:00
應該是過了就過了 底下有說明 紅字之後會刪除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5-04 13:20:00
沒漏洞阿 你可以檢舉但版主可以不受理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21:00
不過這樣是從被問"怎麼判定重大違規",變成"為何不受理"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5-04 13:21:00
版主要受理超過五日的違規也只有版主可以鑽這個洞
作者: llabswollag (宅宅很可怕)   2014-05-04 13:21:00
那不就有沒有這條根本沒差XD 超過5天 板主想判也可以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5-04 13:22:00
沒有為何不受理的問題 超過五日就直接打回票
作者: watchr (30怒獅)   2014-05-04 13:22:00
版主主觀認定受理與否從以前就是個具爭議的問題了…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5-04 13:23:00
是要反向解讀 "為何要受理"超過五日的違規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24:00
他寫的是"有權"不受理,不是一定打回票啊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24:00
之前如果是重大的明顯的超過14日的違反板規的事件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5-04 13:24:00
在我看來這一條還有一個盲點在於版主的處理效率
作者: panzertp (失ゎれた彩畫)   2014-05-04 13:24:00
感覺語意不清 要不要修到只剩下超過五日不受理就好?其他看來都多的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25:00
但現在的板規是 版主有權不受理 這樣的檢舉避免又像這次一樣 一堆人被警告或水桶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25:00
roder講的那個不必擔心吧,只要你檢舉記錄在五日內就好
作者: bluelamb (藍羊)   2014-05-04 13:25:00
"有權"不受理 留下這個字眼是表示如果版務群認定違規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26:00
現在超過五日還是可以受理阿 沒有說一定不受理阿
作者: bluelamb (藍羊)   2014-05-04 13:26:00
情形還是必須處置依然會受理吧 不至於全部拒收
作者: bluelamb (藍羊)   2014-05-04 13:27:00
ro版友那個疑慮 我想可以在提出申訴時自存備份證明申訴是在違規後5日內 應該可確保權益
作者: llabswollag (宅宅很可怕)   2014-05-04 13:27:00
意思就是說現在回去翻半年前的舊帳 板主也有可能受理
作者: spellcaster (Reveries)   2014-05-04 13:28:00
所以懶人包:自由心證 這樣嗎 不會吧ˊ_>ˋ
作者: jerry11006 (_"_)   2014-05-04 13:28:00
紅顯 重大案件本來就可以有追溯權 比如說分身惡意鬧板如果通通都不能追溯 以後分身就無敵了 不是嗎???????
作者: llabswollag (宅宅很可怕)   2014-05-04 13:28:00
這條有跟沒有一樣阿XD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28:00
book,我知道不一樣意思啊,我的意思是要去除心證部分的話,完全不受理會是比較好的做法
作者: bluelamb (藍羊)   2014-05-04 13:29:00
其實這個PATCH主要是為了把上一版追溯期認定裡面的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29:00
版主本來就有一定的心證裁量權阿 這現實社會法官也如此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30:00
其實有差啦,在這之前怎麼判是一回事,但版主一定要受理現在則是在開始就能打回票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30:00
完全不受理是不可以的 比如說有人跑到你很久以前發的
作者: panzertp (失ゎれた彩畫)   2014-05-04 13:30:00
板主的心證用在判決成不成立就好 受理期應該不用心證
作者: kxha (xxx)   2014-05-04 13:30:00
欸 你們有沒有討論好阿orz 位甚麼j板主又有不同的說法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31:00
就這樣不能檢舉了嗎?
作者: bluelamb (藍羊)   2014-05-04 13:31:00
j版主的說法沒有不一樣啊ˊ_>ˋ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31:00
追溯期這件事主要是避免過多人去翻舊帳,造成版務過於繁
作者: kxha (xxx)   2014-05-04 13:32:00
喔 瞭解
作者: lafk (明日晴れるかな)   2014-05-04 13:32:00
不如把追溯期拉長到一週,過期不受理
作者: spellcaster (Reveries)   2014-05-04 13:32:00
他們的說法哪裡有衝突了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32:00
重吧,這個部分我是覺得是不太需要心證,需要的是成案後
作者: diefish5566 (LOL板李奧納多皮卡丘)   2014-05-04 13:32:00
第二行真的很好笑 就算我當時沒桶你 清算的時候算累犯
作者: bluelamb (藍羊)   2014-05-04 13:32:00
補充說明而已 也就是說版主群認定有嚴重性的還是會處置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32:00
每個人都有檢舉權 只是檢舉受不受理 是另一回事
作者: watchr (30怒獅)   2014-05-04 13:32:00
我想吐嘈,分身惡意鬧版拖的過5天嗎?昨天那個連3小時都…
作者: jerry11006 (_"_)   2014-05-04 13:32:00
板主群一致 決議五天
作者: bluelamb (藍羊)   2014-05-04 13:33:00
分身惡意鬧版不一定拖得過5天 但是被水桶後開分身繼續在板上活動 就有可能性
作者: lafk (明日晴れるかな)   2014-05-04 13:33:00
然後,特別標明累犯者不在此限不就好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33:00
實際法律上過追溯期就是不受理啊,你都提到現實社會了,應該知道這點吧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34:00
當然有可能 因為在其他版 就是有些人會惡意地跑去你前面很久以前波過的文噓你攻擊你 等到你發現 都超過不只幾周了
作者: diefish5566 (LOL板李奧納多皮卡丘)   2014-05-04 13:34:00
現實法律也不會過追溯期不受理 結果後來犯罪算累犯
作者: jerry11006 (_"_)   2014-05-04 13:35:00
問題是板規沒有追溯期 很早以前就一直在討論追溯問題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35:00
那是"後來再犯",如果沒有就沒有啊
作者: ice0514 (五子)   2014-05-04 13:35:00
想想內容空泛文王者們 ee77,4v45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35:00
現實社會本來就有些罪行是沒有涉追碩期的好嗎= =
作者: bluelamb (藍羊)   2014-05-04 13:35:00
依我看 那個累犯裁量條款並不是針對違規追溯來的
作者: lafk (明日晴れるかな)   2014-05-04 13:36:00
版主有權選擇是否受理,只是多了爭議的空間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36:00
現實社會本來就有些罪行是沒有設追溯期的好嗎= =
作者: diefish5566 (LOL板李奧納多皮卡丘)   2014-05-04 13:36:00
不受理就是沒有啊 後來就算犯罪也應該是初犯
作者: chuegou (chuegou)   2014-05-04 13:36:00
5天很鬆耶...不過本板的水桶大多也是7天而已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36:00
現在在討論追溯期,當然是提有追溯期的,你拿沒追溯期的
作者: bluelamb (藍羊)   2014-05-04 13:37:00
死魚56提出的這個點其實我覺得的確可以寫得更清楚耶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37:00
來說幹嘛....,還是你想要板規追加設定哪些有追溯期?那跟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37:00
現在的板規就是有些情況不設追溯期其阿 拿現實社會沒設
作者: bluelamb (藍羊)   2014-05-04 13:38:00
"不受理"的案件 實際上並不會留下案底 所以往後同ID再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5-04 13:38:00
Zzzz 你真的懂法律的追溯期怎麼用?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38:00
現在的狀況是五日內檢舉一定受理 超過五日就視情況受理好嗎
作者: bluelamb (藍羊)   2014-05-04 13:39:00
被檢舉時這些不受理的部分部會列入參考 我想這應該對吧*不會列入參考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40:00
賣鬧啊,現在的板規已經是全部都有追溯期,但是板主可自行決定受不受理
作者: watchr (30怒獅)   2014-05-04 13:40:00
公告文下好好討論啊@ @,不要有火藥味啦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41:00
blue可看我最前面推文版主回應部分,是會參考的
作者: BlackZap (Zap)   2014-05-04 13:41:00
五子怎麼可以這樣說耀楊 耀楊偶爾也會po正經文>_<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41:00
版主裁量受理的部分 就是認為沒有設下追溯期的拉
作者: mushroomjc (香菇JC)   2014-05-04 13:42:00
同意死魚,應該要有通知之類的措施@_@
作者: bluelamb (藍羊)   2014-05-04 13:42:00
"不受理"但是"會參考" 這好像真的是一個盲點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42:00
所以我說這樣還是會存在被問怎麼裁量的心證部分,我的建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42:00
如果真的如你說的全都有追溯期 那板規早就改成超過追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43:00
溯期 版主一律不受理了
作者: evanade (二萌)   2014-05-04 13:43:00
不管有沒有追溯期版主都可以選擇要不要受理啊 @@
作者: dave9898 (黛芙走吧)   2014-05-04 13:43:00
好複雜,要求大法官釋憲(?)
作者: motoman (motoman)   2014-05-04 13:43:00
建議舉個例子說明何謂重大違規 不然好像等於沒講@@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44:00
問題就是 版主本來就有心證的空間阿 版主又不是機器人
作者: sounan (sounan)   2014-05-04 13:44:00
我也有點好奇所謂的不受理就是不把被檢舉人視為違規過還是如何?
作者: llabswollag (宅宅很可怕)   2014-05-04 13:44:00
既然沒有一概不受理 何必寫這條出來 反正都是看板主
作者: evanade (二萌)   2014-05-04 13:44:00
應該說違規事實五日內無人檢舉版主可選擇不受理
作者: BlackZap (Zap)   2014-05-04 13:44:00
同意死魚 那部分可以再多說明 乾外面手機好慢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44:00
我就在建議板規修改成這樣啊XD,不然板主會很難做的
作者: bluelamb (藍羊)   2014-05-04 13:45:00
"重大違規"已經拔掉了 木有重大違規條款啦@@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45:00
重大違規 目前就是由板主群討論認定 沒有強制定義
作者: llabswollag (宅宅很可怕)   2014-05-04 13:45:00
而且從創板到現在就沒有過甚麼 "一定受理"
作者: asukaka (阿酥咔咔)   2014-05-04 13:45:00
反正看板主啊 他不爽誰就留隱藏案底
作者: scdou (scdou專題報導;報導指出)   2014-05-04 13:45:00
同意死魚,先前沒有判罰成立的行為不能當成累犯依據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45:00
現在是希望"規定上"減少心證的部分,相信我,這會減少很
作者: llabswollag (宅宅很可怕)   2014-05-04 13:46:00
五日內檢舉還不是各種打回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46:00
多麻煩,判決上的心證辯論都講不完了,"受理"也要心證辯論,版主會做死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5-04 13:46:00
做死就做死阿 有甚麼關係?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47:00
但問題是 超過五日就一律不受理 這明顯也會有很大的漏洞阿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47:00
另外回覆evan,如果沒有設置追溯期,版主都要"受理",受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5-04 13:47:00
要出來當版主不就是要做事 這有甚麼問題?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3:48:00
你發現時 已經超過五日了 那你不能檢舉 不是吃虧嗎?
作者: evanade (二萌)   2014-05-04 13:48:00
啊,對欸,受理→駁回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5-04 13:48:00
哪有差距?? 現在只是給版主多一個理由是超過五天不受理
作者: jerry11006 (_"_)   2014-05-04 13:48:00
book的假設就是很好的例子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48:00
你講的那個是一點,我覺得也可以討論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5-04 13:49:00
還是要判定有沒有違規阿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5-04 13:50:00
現在補的漏洞是"已經存在的違規事實"但時間過久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51:00
不受理跟被駁回,在上組務申訴上是有區別的
作者: roder (尊重 q( ̄︶ ̄)p 包容)   2014-05-04 13:51:00
版規並沒有因為時間過久所以改輕判的條款
作者: motoman (motoman)   2014-05-04 13:52:00
大概講一下怎樣算重大違規吧 不然還是有人會說還不是心證至少舉個例子吧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52:00
重大違規這條已經被刪掉啦,只是我覺得現在會變要說話的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53:00
人可以用"有權"來心證辯論,我的建議是不要留這種空間
作者: motoman (motoman)   2014-05-04 13:54:00
唉 我一直看那紅字 沒看到修正後的條文 搞笑XD
作者: watchr (30怒獅)   2014-05-04 13:54:00
其實我滿同for所說的
作者: peterman167 (由藤毛)   2014-05-04 13:56:00
現實法律也沒有說説廢話會剝奪你的言論自由
作者: motoman (motoman)   2014-05-04 13:56:00
板規留心證的空間沒意見 只是之後審理還是會被反覆拿出來
作者: peterman167 (由藤毛)   2014-05-04 13:57:00
法律出來類比的可以不用了。
作者: scdou (scdou專題報導;報導指出)   2014-05-04 13:57:00
要不要留下"受理與否"的裁量空間,版主群可以自行決定
作者: llabswollag (宅宅很可怕)   2014-05-04 13:57:00
建議可以拉長至15or20天 之後一概不受理
作者: jason205 (jason)   2014-05-04 13:57:00
能不能版主討論完一次公告
作者: diefish5566 (LOL板李奧納多皮卡丘)   2014-05-04 13:58:00
哪有不受理順便給你個前科而且你還不一定知道的事情像我剛剛說的
作者: sounan (sounan)   2014-05-04 13:59:00
我想知道就算不受理檢舉 被檢舉的當事人知不知道他被檢舉違規過?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3:59:00
現實法律與各種版的板規有出入的太多了,但不代表全部無
作者: peterman167 (由藤毛)   2014-05-04 13:59:00
這篇新的就是討論出來的結果
作者: dave9898 (黛芙走吧)   2014-05-04 13:59:00
新法上路遇問題趕快修正很好啊,有些問題執行後才會遇到
作者: watchr (30怒獅)   2014-05-04 14:01:00
正常來說應該不知情?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4:03:00
有公布受理與否,以及判決或駁回的做法,不過大板可能不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4:04:00
適用,有可能造成大量的工作量
作者: scdou (scdou專題報導;報導指出)   2014-05-04 14:04:00
想請問公告最後一句的過往違規行為是否只涵蓋存在的判罰紀錄
作者: WJAider (Aider)   2014-05-04 14:05:00
五日內必受理嗎?
作者: spellcaster (Reveries)   2014-05-04 14:05:00
我覺得 可以先試用 真的出問題相信版主群會再做調整
作者: spellcaster (Reveries)   2014-05-04 14:06:00
實際情形跟討論的情形其實通常有一段落差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4:06:00
依照最前面板主回覆,應該是包含不受理的部分
作者: llabswollag (宅宅很可怕)   2014-05-04 14:06:00
book大的例子也是有可能被判定為非重大違規打回吧最終還是要靠板主認定
作者: scdou (scdou專題報導;報導指出)   2014-05-04 14:08:00
如果如for大所述,我認為不合理,過往違規行需要靠判罰作定義
作者: peterman167 (由藤毛)   2014-05-04 14:09:00
當時沒桶人可能是因為單次違規例如廢文必須水桶,
作者: peterman167 (由藤毛)   2014-05-04 14:10:00
但累積多次卻達到鬧版標準,才給予板主追溯權
作者: sounan (sounan)   2014-05-04 14:10:00
那就跟diefish說的一樣了 若是在之後的某日違規但莫名被判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4:10:00
是不是被打回是視該次版主群的討論結果而定 但不能連
作者: sounan (sounan)   2014-05-04 14:11:00
累犯而加重水桶似乎是不太妥...?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4:11:00
這種情況的檢舉權利都不給阿= =
作者: peterman167 (由藤毛)   2014-05-04 14:12:00
沒有說不給啊?但不一定受理阿
作者: peterman167 (由藤毛)   2014-05-04 14:13:00
基本上到要去翻舊案出來腐竹審判的例子很少,且不要刻有挑戰板規根本不會有版主去追溯先前是否違規
作者: mushroomjc (香菇JC)   2014-05-04 14:14:00
腐竹XDDDD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4:14:00
剛想到book說例子的也會有衍生問題,例如檢舉人指稱他是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4:15:00
後來才看到,版主群該怎麼做,還有就是如果多位檢舉人都利用這點,那追溯期的設置效力就下降很多了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4:15:00
我不是說修訂過的現在這個板規不給...相反地我是希望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4:16:00
使用修訂過的這個版規 因為現在這個版規才會保障某些情況下的檢舉權...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4:17:00
to for, 所以版主有一定的裁量權 裁量究竟該不該受理..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4:18:00
就是因為實際情況有可能是檢舉方惡意 也有可能是被檢舉方惡意, 所以在這部分 給版主一定的裁量權 我覺得是應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4:19:00
該的, 完全的定死 就會有漏洞.
作者: h2030625 (雙重人格)   2014-05-04 14:21:00
自由心證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4:22:00
我會舉這例子就是覺得如果還是需要裁量這點,那設置追溯期的效力就小很多,因為大家還是可以考古,版主只是變成要判定這是惡意或一般檢舉而選擇受理與否罷了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4:24:00
然後版主會變成需要解釋何為惡意何為一般,就"受理"這個程序我建議不要給這個空間讓人踩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4:24:00
板規修訂成現在這樣子, 我覺得追溯期的效力高低是比較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4:25:00
沒有關係的(因為他就還是在 高或低而已), 重要的是現在的板規 一方面可以避免有人故意"養""套""殺",惡意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4:26:00
檢舉, 造成版主不得不受理 進而整個板大動亂;但另一方面, 卻也保障了大家的基本檢舉權(你還是可以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4:27:00
檢舉 只是板主有權視實際情況裁量而已)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4-05-04 14:28:00
現在的板規, 我覺得在維持板不要動亂 跟 保障檢舉權的這兩個光譜端向 我覺得已經算調整兼顧得很好了.
作者: foreverk (文藝青年)   2014-05-04 14:30:00
如上所述,我是覺得現在依然有惡意檢舉的空間,而你所說的部分我也認同,那就是看討論後版主群怎麼決定囉
作者: totorochang (小霸丸)   2014-05-04 14:38:00
其實我覺得版主要緊的還是累積公信力吧~公信力夠自由心證大家也没話說
作者: nanco5566 (5566得第一)   2014-05-04 14:43:00
順我者昌 逆我者亡 我又進來啦 我又跳出去啦 ㄏㄏ
作者: lafk (明日晴れるかな)   2014-05-04 14:46:00
版主有權決定是否受理,其實反而是給版主增加困擾
作者: lafk (明日晴れるかな)   2014-05-04 14:47:00
有心亂版的人,可以拿這個來挑剔版主的公告
作者: lafk (明日晴れるかな)   2014-05-04 14:51:00
為什麼這個受理,那個不受理?這樣
作者: jerry11006 (_"_)   2014-05-04 14:52:00
從以前就一直有 [這個受理,那個不受理] 的問題與本次公告無關
作者: scdou (scdou專題報導;報導指出)   2014-05-04 14:53:00
可能可以想成 板主用自己的聲譽來交換板規彈性 (?
作者: dave9898 (黛芙走吧)   2014-05-04 14:59:00
不是交換,是確保
作者: lafk (明日晴れるかな)   2014-05-04 15:32:00
這樣就變成只靠版主公信力,這只是一時之策,以後肯定又有糾紛
作者: k780910 (???)   2014-05-04 1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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