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模擬市民版規(二版)

作者: tactical (無一而定)   2009-06-15 13:44:28
此為暫定版本版規,之後會再修改完善
希望這些規定永遠不會需要用到="=
另外因應[模三]上市
新增臨時版規一條
『若文章標題有版主群推文詢問種類,請在12hr內回應或修改,否則當篇文章先鎖文處置
,36hr無回應,則當事人水桶三天;累犯者加重處分』
目前版上最有可能誤觸的是上面這條,請發文者注意!!
P.S 懶得上色,過幾天比較空閒時再給它排版吧>"<
╭───────────────────────────────────╮
│違規處罰: │
│ │
│ │
│違反A部分者:水桶三天。 │
│ │
│違反B部分者:水桶七天。 │
│ │
│違反C部分者:水桶三十天。 │
│ │
│違反D部分者:永久水桶。 │
│ │
│水桶期滿者,請來信至任一板主以解除水桶。(未來信則不予解除) │
│ │
│永久水桶者,可寫悔過書寄給板主群表明悔改意願,板主群將暫時解除水桶, │
│ │
│如再犯者將永不得解除水桶。 │
╰───────────────────────────────────╯
╭───────────────────────────────────╮
│A-1、口氣惡劣&不雅用字的文章或推(噓)文 │
│ 諸如:酸文,蓄意使用注音文,造成原作者困擾的推噓文...等。 │
│ 可來信申訴、檢舉,或是由板主發現。 │
│ 板主的判定為最後準則,以決定是否以此項論處。 │
│ │
│A-2、轉錄文章未經原作者同意 │
│ 請記得保留原文連結,並事先徵詢原作者的同意。 │
│ 註:問卷發佈前需事先寄信詢問版主,否則以此論處。 │
│ │
│A-3、討噓文 │
│ 缺乏討論內涵,且引起多數板友反感者。 │
│ 蓄意仿效他人以行諷刺之實者,只要引起多數板友反感,亦以此項論處。 │
│ │
│A-4、引戰文 │
│ 不論是文章與推文,欲以模稜兩可之議題,引起惡性輿論導致板面失和者 │
│ 將會先以此條款處置,待釐清細節後再考慮解除與否 │
│ │
│A-5、買賣、贈送文 │
│ 請勿張貼個人網拍網頁,或相關買賣行為,亦不得贈送。 │
│ │
│A-6、注音文 │
│ 本版全面禁止注音文,以提高大家的國語文能力。 │
╰───────────────────────────────────╯
╭───────────────────────────────────╮
│B-1、違規簽名檔 │
│ 嚴禁使用帶有暴力、色情、血腥、噁心,及其他不法連結檔 │
│ 附加說明:至於ANSI檔暫列於觀察階段,但嚴重者可直接以E-2處置。 │
│ │
│B-2、亂噓文 │
│ 噓文請針對該文章內容說明反對理由,否則將以此項論處。 │
│ 公告不得噓文,否則以此項論處。 │
│ │
│B-3、挑戰版規或鑽版規漏洞 │
│ 視情節輕重程度,由版主斟酌是否延伸至D-2。 │
│ │
│B-4、無關模擬市民文章 │
│ 諸如:廣告文、私人恩怨文、政治文...等。 │
│ │
│B-5、三行文或字數少於20字的文章 │
│ 刻意贅字增加字數也歸於此項論處。 │
│ │
│B-6、盜版相關討論 │
│ 徵求來源、免光碟、載點、內文提及非正版字眼等相關一律等同此項。 │
│ │
│B-7、違規事項A達兩項者 │
╰───────────────────────────────────╯
╭───────────────────────────────────╮
│C-1、人身攻擊 │
│ 諸如:侮辱個人名譽,侮辱其血親關係者,對人不對事者...等。 │
│ 經板主察覺,或被害者提出告訴,將進行論處。 │
│ 註:與A-1並存,兩者違規將累加。 │
│ │
│C-2、違規事項A達三項者,或違規事項B達兩項者 │
│ │
│D-1、冒用公告者 │
│ │
│D-2、鬧板 │
│ 以任何形式的文章、推文、噓文或免洗ID和分身等任何方式, │
│ 蓄意擾亂板友閱讀文章者。 │
│ 諸如:推廣遊戲bug破壞遊戲平衡、鑽板規漏洞...等。 │
│ │
│ │
╰───────────────────────────────────╯
※※※※※※※※※※※※※※※※※※※※※※※※※※※※※※※※※※※※※※
累犯說明:
若使用者短時間內違規累犯,屢勸不聽,依照情節輕重者,板主公告警告後可斟酌
加罰一週至數個月不等。(情節輕重交由板主群討論後做判斷統一公告,加罰水桶天數,
由審核板主裁定。
若累犯處罰後仍無改善情形,則依照D-2予以永久水桶處分。
※※※※※※※※※※※※※※※※※※※※※※※※※※※※※※※※※※※※※※
1. 若有本尊遭到水桶後(不論天數[不包含永久水桶]),凡期間內,其分身到本版
發生違規情形,則該使用者帳號的水桶天數均為90天整。
2. 若有本尊已遭到永久水桶,凡期間內,其分身到本版若發生違規情形,
則該使用者帳號均永久水桶,且其IP均視為不歡迎對象。
※※※※※※※※※※※※※※※※※※※※※※※※※※※※※※※※※※※※※※
作者: windfree (小宅檸檬)   2009-06-16 03:01:00
大家要好好遵守新版規喔~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