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轉錄] 林穎孟-記得以後台北社運遊行都比照辦理

作者: starahsu (既不回頭何必不忘)   2019-10-04 12: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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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Fw: [轉錄] 林穎孟-記得以後台北社運遊行都比照辦理
時間: Thu Oct 3 15:39:0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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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xcelephant 看板: HatePolitics
標題: Re: [轉錄] 林穎孟-記得以後台北社運遊行都比照辦理
時間: Thu Oct 3 13:40:02 2019
再看一次內政部怎麼規定警察驅離
https://i.imgur.com/t7d6vpR.jpg
https://i.imgur.com/0519oQ7.jpg
二、參考法條
(一)集會遊行法
第二十五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該管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一、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其許可經撤銷、廢止而擅自舉行者。
二、經許可之集會、遊行而有違反許可事項、許可限制事項者。
三、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四、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
前項制止、命令解散,該管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
第二十六條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
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三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
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
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九條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
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
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
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
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第二十七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或禁止進入
作者: starahsu (既不回頭何必不忘)   2019-10-04 1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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