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離職 & 交接,千錯萬錯都不是公司or離職員工的錯
但就是後面接手的人得當苦主,而我就是苦主中的其中一名...
最近敝司一位鬧了三、四次離職的小姐,終於下定決心離職
不過她在公司也夯不啷噹待超過3年,依照勞基法規定應該是要30天前告知
結果這位小姐從宣告離職到閃人 (也就是明天),只有短短的14天
也就是公司同意提早放人
我周日才收到email知道我要接她的工作,然後我只有今天一天的交接時間
交接的方式也很屌,總結兩句話
1. 自己看email,已經c.c你了裡面都有寫
2. 那個資料我交接完再給你,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雖然這樣玩,很顯然她對於公司有很大的不滿
遇到這樣的情況,應該也是只有含淚吞下去的份
只是大家常說「業界很小」,真的有發生過那種回頭逮到機會整回去的嗎?
另外是離職預告天數,是公司也同意才可以這樣玩的嗎?
不然勞基法都寫30天前告知了,還可以隨意縮短成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