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小弟在某太陽能大廠-國X擔任資訊工程師,因某個星期日要陪長輩聚餐,
所以必須留在台中。假日或平日公司都有提供VPN從家裡連線回公司加班處理事務,
但那假日兩天突然VPN斷線,我主管從未告知VPN網路會有調整。過幾天後,
小弟突然接到資遣通知,對公司心灰意冷下,沒注意到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就隨手簽名離職。
離職後兩年多以後,小弟因接到外派的工作機會,需要跟前公司申請工作證明書。
前公司的人事主管與小妹態度很強硬,說之前發過離職證明,強調公司有自己的格式,
還要在工作證明書附上離職原因的欄位或評語備註,企圖長期追殺離職員工。
因為工作證明書要拿到法院公證,雇主或人事主管單位堅持記載不利勞工的事項,
要如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