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取得一間傳產公司的入職同意.
但是該公司需要保證書, 保證書內容有點苛刻
會先要求簽署兩份文
1.同意書
內容為不違反公司規定, 須待滿公司一年以及 要繳交一份保證書.
若未就職滿一年要罰六個月薪水, 未有保證人很像不能入職
2.保證書
- 保證人不得為三等親內(也就是兄弟姊妹 父母 姑姑 叔叔 舅舅 都不行)
只能找比表堂兄弟姊妹以外的親戚 或者朋友
- 保證人不受 保證金額不受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也就是說罰款是無上限得.
想請問以上內容是否不妥..或者有違反法律事項嗎?
尤其是 保證人不受 民法 756-2的罰款上限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