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inance/20170822/1187739/
原文:
配合公司加班的限度到底在哪裡?做6休1該不該逃?還是自己吃不了苦太草莓?
有剛進職場的網友在批踢踢上留言,表示自己剛到某科技廠擔任助理工程師不久,卻
遇到誇張的加班情況,他說面試時主管說是做2休2輪班、需加班,月休8~9天。但做不到1
個月,就因夜班缺人而被要求下夜班,又因為還在訓練期,需配合正常輪班工時,變成做
5休2,每天加班到12小時。
沒想到,網友輪值夜班2個禮拜後,又被要求在休息日加班,等於做6休1,全天工時12
小時,1個月只放4天例假。讓網友留言詢問:「這樣工時其實算是正常?還是我太草莓了
?」
網友說,自己是國立大學機械系畢業,本薪為3萬元,年薪約13~14個月,加班費則照
勞基法給,若加上加班費跟輪班津貼,估算每月可以領到50K以上。另外,工作的科技廠沒
上市、沒分紅、沒獎金,這樣到底該不該待下去?
有人回覆,這種加班情況是「台灣公司日常」,也有人要原po計算一下薪資,再想想
:「他付你的錢,夠買你這麼多時間嗎?」有人認為,私大學士不用輪班,領的都比這家
公司多,推測是南部公司想拗新進員工。
還有人說,若去新竹賣雞排,賺得都比這份薪水高,何況長期加班可能賠上健康,若
身體先搞壞了,薪水連醫藥費都付不起,直呼:「真心不騙快換工作!」,「塊陶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