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17-03-27 23:05:50※ 引述《ScrewYou (spicy hot hot)》之銘言:
: 幫朋友轉PO
: 各位年薪300萬前輩大家好
: 小的最近有機會可以拿到某間公司offer..
: 但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形 實在不知道這算正常嗎
: 新公司希望小的幫忙開發新的客戶報到當天才會得知公司的任務
: 新公司擔心三個月時間太趕 於是給我六個月的時間
: 若六個月達到公司給的任務 則繼續任職 年資繼續累記
: 相反的若沒有達到 等於是試用期沒通過
: 有人在科技業遇過這種要求嗎?聘用還附帶條件
: 好不容易拿到一個offer 想聽取前輩們建議
: 是不是真的應該去?或是不妥 推掉?
: 謝謝
其實勞基法沒有規定識用期
只是公司可以訂一個期限考核員工 淘汰不適任的人
但一般公司為了方便 都是一年一次年終考核
新人是例外 用三個月考核上手度
給你6個月 也是公司的考核合理範圍
通常會這麼小心 而且積效要這麼快達成
多半是沒制度的小公司 所以不去也沒差吧
不過也可能是看在你面試時唬他說你多強 想測試也不一定 可能你薪水拿很高呀^^
反正就是種挑戰 覺得不優就不要去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