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ethedai (lethe) 2016-11-24 01:55:00
資方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只能打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但是這是資方的聲明說該勞工不適用而解僱,而不代表事實或他講的是成立的,他只能依法這麼開,但是只要不簽任何和解或同意書,不亂簽字,都可以繼續找勞工局調解或上法院訴請"恢復僱傭關係"訴訟,除非資方可以在法庭證明你不適用(很難)因為勞資聘雇也是一種合約,一但成立恢復僱傭關係,就送你待在家或已經找到新工作,他也必須付你薪水到解除職務為止(例如你找到下一份工作、或之後提離職),所以一般除非公司倒閉解散,如果主動叫對方走是資方很不利,除非勞方自己傻傻的自請離開或簽字,或是勞方有明確的不適用事實,不懂也可以找勞工局 免費律師諮詢 就很清楚了而這個訴訟跟申請失業救濟完全兩件事,不衝突可同時並行勞基法管的是勞資關係的行為準則,而民法管的是民事合約糾紛,兩者也是兩件事,互不衝突牴觸,也可以並行的勞基法說白點就是行政法,力道薄弱了點,訂的也很薄弱鬆散資方如果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實依勞基法也沒有罰則,說白點很多行政法定的很模糊,被鑽漏洞,而法庭就不一樣,合約是什麼就是什麼,要違反合約就要有事實證明.成立資方就必須依造法院裁定履行合約,沒有模糊,這也是資方會想盡辦法在走到法院之前跟你耗,哄騙,目的就是把責任甩了所以有經驗的HR或主管通常都會做漂亮一點,該給的給,該寫推薦信簽一簽,大家好聚好散,不打壞關係,不用粗糙的方式
作者: lethedai (lethe) 2016-11-24 15:21:00
回hidog,官司勝了表示恢復職務,但你此時可以選擇自願離職了,而前面官司的目的是告訴資方說,他講不適任是不對的而薪水必須追加,除非你自願離開(例如找到工作)補充說明:這個官司跟勞工局的失業救濟是兩回事也是並行
作者: lethedai (lethe) 2016-11-24 15:30:00
領資遣費半年領不到一個月,官司就是先不領,先找工作,勝訴後公司必須追加薪水到你到新公司的那一天,因為非法解雇,通常就好多個月,除非...情形是公司倒閉解散那沒話說或是你年資夠久,或是公司做得夠意思好聚好散,但原po顯然是被主管惡搞而且官司如果勝訴了,那位主管在公司裡頭大概也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