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被主管逼迫離職的問題?

作者: chicchockk (問君能有幾多愁)   2016-11-24 00:50:34
※ 引述《ayumiduty (饅頭)》之銘言:
: 各位科技版的前輩好
: 小弟今年六月到一家電子公司上班
: 到現在11月份,主管這個月面試另一位新的工程師進來後,就請我自行提離職
之前有工作經驗嗎 (是否有勞保投保過?)
如果完全沒有
這樣的話也就是工作6個月
先說結論
即使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也申請不到失業給付
不過
個人認為更重要的是
你對於職場上遇到這類問題的處理態度
人生可能還有40年的工作時間
在這鬼島職場可能還會遇到若干勞資問題
你會怎麼面對 處理?
有打算趁機了解勞基法再往下看
不然以下都是屁話
[勞動基準法] 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企業可以資遣員工 但不能"隨便"想資遣就資遣
要符合勞基法第11條 (也有其他條可用但跟本案例無關就先不談)
5款中的任1款 前面4款都是跟公司營運不佳有關
唯有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是公司可依個人表現資遣員工
想當然 公司要開非自願離職證明都應該都選這一款
那非自願離職證明該怎麼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出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w4ermWXoBwg%3D
各縣市勞工/動局所提供的表格都蠻大同小異的
剛剛說明的重點在表格中就是"離職原因"
表格也特別加註本欄僅可勾選一項
因為有的公司會除了勾非自願離職的勞基法11之五款之外
還會故意在其他部分加註有的沒有的趁機說員工壞話
這時候可退還請公司重開
那你之後的公司看不看的到這些資料? 其實是查不到的
如果面試公司要你提供之前工作的證明怎麼辦...
可依勞基法第19條請公司開[服務證明書]
服務證明=/=離職證明
服務證明在勞動部也沒有建議格式
可參考今年的新聞 http://udn.com/news/story/7269/1501571 聯合新聞網不喜誤看
服務證明所列項目宜僅服務年資.薪資等內容
所以你怎麼被資遣 在之後的公司是看不到的
那拿非自願離職證明有甚麼用
除了依法公司要給付資遣費 (你的情形工作半年可以領資遣費=0.25個月薪)
更重要的是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請領資格] 出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ZEd99ad1Uw%3d
因為你文章沒有提到之前的工作經驗
如果在這之前 你已經有工作也投保勞保了
往前推三年(大概是103年11月到現在)
加這次半年工作投保年資累計滿1年以上
就有辦法去申請失業給付
給付金額剛好是你這份工作投保薪資的平均的60%
最多可以請領6個月
如果領未滿6個月就提前就業還是可以領獎助津貼(以上金額的50%)
剩下的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都有說
以上簡略說明提供你參考
作者: julikeet5 (我愛聖文)   2016-11-24 01:16:00
讚,論述很不錯(引法條證明)
作者: sai0720 (中華民國萬萬稅)   2016-11-24 01:55:00
great
作者: lethedai (lethe)   2016-11-24 01:55:00
資方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只能打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但是這是資方的聲明說該勞工不適用而解僱,而不代表事實或他講的是成立的,他只能依法這麼開,但是只要不簽任何和解或同意書,不亂簽字,都可以繼續找勞工局調解或上法院訴請"恢復僱傭關係"訴訟,除非資方可以在法庭證明你不適用(很難)因為勞資聘雇也是一種合約,一但成立恢復僱傭關係,就送你待在家或已經找到新工作,他也必須付你薪水到解除職務為止(例如你找到下一份工作、或之後提離職),所以一般除非公司倒閉解散,如果主動叫對方走是資方很不利,除非勞方自己傻傻的自請離開或簽字,或是勞方有明確的不適用事實,不懂也可以找勞工局 免費律師諮詢 就很清楚了而這個訴訟跟申請失業救濟完全兩件事,不衝突可同時並行勞基法管的是勞資關係的行為準則,而民法管的是民事合約糾紛,兩者也是兩件事,互不衝突牴觸,也可以並行的勞基法說白點就是行政法,力道薄弱了點,訂的也很薄弱鬆散資方如果不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實依勞基法也沒有罰則,說白點很多行政法定的很模糊,被鑽漏洞,而法庭就不一樣,合約是什麼就是什麼,要違反合約就要有事實證明.成立資方就必須依造法院裁定履行合約,沒有模糊,這也是資方會想盡辦法在走到法院之前跟你耗,哄騙,目的就是把責任甩了所以有經驗的HR或主管通常都會做漂亮一點,該給的給,該寫推薦信簽一簽,大家好聚好散,不打壞關係,不用粗糙的方式
作者: hidog (.....)   2016-11-24 09:55:00
補充一下 打官司勝訴了得留在原公司(因為僱傭關係存在)所以還年輕的話資遣費領了走人會比較好但是該拿的不能少 沒必要被資方欺負
作者: kenwufederer (Nash)   2016-11-24 10:16:00
能做半年還能說不適任,奇葩公司
作者: lethedai (lethe)   2016-11-24 15:21:00
回hidog,官司勝了表示恢復職務,但你此時可以選擇自願離職了,而前面官司的目的是告訴資方說,他講不適任是不對的而薪水必須追加,除非你自願離開(例如找到工作)補充說明:這個官司跟勞工局的失業救濟是兩回事也是並行
作者: hidog (.....)   2016-11-24 15:28:00
喔 我知道 但是實際面來看領資遣費走路會比較賺
作者: lethedai (lethe)   2016-11-24 15:30:00
領資遣費半年領不到一個月,官司就是先不領,先找工作,勝訴後公司必須追加薪水到你到新公司的那一天,因為非法解雇,通常就好多個月,除非...情形是公司倒閉解散那沒話說或是你年資夠久,或是公司做得夠意思好聚好散,但原po顯然是被主管惡搞而且官司如果勝訴了,那位主管在公司裡頭大概也黑了
作者: chicchockk (問君能有幾多愁)   2016-11-24 22:08:00
感謝樓上各位的補充超完整 太厲害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