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試用期與短期雇用合約

作者: carryseven (kai)   2016-10-19 22:35:14
各位年薪百萬大大好
小魯剛退伍
正面臨人生第一份正職工作
其中月薪最高的公司寄了Email的錄取通知
信中說因前三個月為試用期
以短期聘用的方式進行
試用期後為正式職員
文件裡也寫明短期雇用期間
x年x月x日至y年y月y日
剛好三個月
想問問看各位大大
這短期僱用合約是不是業界常態?
或有共同經驗的朋友能分享
讓小弟壓壓驚
作者: DrTech (竹科管理處網軍研發人員)   2016-10-20 12:03:00
不是常態-這種公司太爛了。建議當作賺旅費騎驢找馬說你要去,然後試用期繼續找工作。
作者: guest0079 (SpongeBob SquarePants)   2016-10-19 23:03:00
這不是常態 但也表示你通過試用期有機會跟他們重談薪水公司不會主動談 是你三個月通過試用後主動談 不然走人
作者: getbacker (工作十年了啊.......)   2016-10-19 23:31:00
有時候是某段時間會很忙,臨時性的增加人手,高峰期過了之後就是看你好用就轉正,普通的話就掰掰
作者: 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   2016-10-19 23:42:00
這是用短期合約創造勞基法上沒有規定的試用期依法, 這種合約是沒有效力的, 不能因此剝奪員工對於資遣費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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