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競業禁止補償 不得少於原工資50%

作者: chaver (chaver)   2016-10-09 16:20:47
沒錯 營業秘密法基本上就是帝王條款。
小弟前公司只有主管職能簽競業禁止,那是公司給主管的
福利,其他的工程師們是沒有資格簽的...
公司還特別找來一個律師開課,幫工程師們解說營業秘密法有多厲害,
反正告不告得成不重要,你光是官司纏身工作都不用做了。
另外小弟目前的公司簽的競業禁止合約上載明,他將平時的績效獎金
作為競業禁止的補償用,所以離職後不另發補償。
請問有人知道這樣合法嗎?
※ 引述《eros01 (艾羅)》之銘言:
: 1. 公司法有對董事、經理人規定競業行為。
: 個人認為就算在公司當課長、部長,只要不是公司
: 章程裡有載明為經理人,基本上能閃掉這部分。可能
: 是副總、總經理才會掛在章程裡。
: 2. 專利
: 3. 營業秘密法
: 個人認為條文是相當能擴大解釋的,很偏資方。
: 明明公司根本沒有專利(落後的技術),但是公司
: 透過營業秘密法,很大程度可以與離職員工打泥
: 巴戰。一般受薪階級是沒辦法跟大公司耗的。
: 反過來思考,勞方就算跳槽到競爭對手工作,如何
: 不被舉證用到營業秘密,就是平常要注意的。
: 因為IC難舉證,所以好像出現特別法 積體電路布局保護法
: 4. 勞基法-競業禁止條款
: 修法前~
: 在職時,因為受迫於職權,提早先簽的有效性應該會受質疑
: 所以基本上這是離職時談才有效,要有補償金才有效,
: 限制時間不能太長才有效,限制產業範圍不能太廣才有效。
: 所以離職的時候不要亂簽字。
: 我會比較看成修法前,競業禁止條款離職時員工有權說不。
: 修法後~
: 比較好奇會不會因為很多項目都明確了,變成競業條款員工
: 在離職時沒權說不? 這可能要等有人被告,看判例了。
: 其他:
: 現在台灣對於資方很保護。 以前台灣企業不斷出現,
: ,依現在標準,那一家乾淨的? 哪一個不是跟師父
: 學一學後出師開業。
作者: vanjoey (氵早月 吉頁)   2016-10-09 16:26:00
這樣玩,事後公司告得贏嗎…
作者: michaelgodtw (可愛書生寶寶)   2016-10-09 16:31:00
這為民事,沒有合不合法,只有是否對等比例差太多,自然法官不採信,我只修過法概有錯幫忙修正
作者: getbacker (工作十年了啊.......)   2016-10-09 17:22:00
告不贏,但是他可以讓你一直跑法院
作者: teardropbox (只想一個人靜一靜)   2016-10-09 17:50:00
違法
作者: master0101 (master)   2016-10-10 12:09:00
不能以績效當補償 除非該獎金名目就是補償 而非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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