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開發部門最後工作日前該做些什麼?

作者: DrTech (竹科管理處網軍研發人員)   2016-07-06 19:47:18
※ 引述《tga123 (叛帝)》之銘言:
: 各位鄉民好
: 我有問題想要請益
: 我最近向公司提出了離職
: 目前在等待期間就把東西整理整理
: 還有列要交接的清單
: 但是老闆表示
: 我必須繼續開發當前的專案
: 而且必須開發完成才可以
: 但是這項專案才剛開始(預估完成日是十一月
: 對於用到的framework不是很熟
: 恐怕很難在最後工作日完成
: 我有提過目前正在交接的同時
: 你要我持續進行開發、我不同意
: 就算開發完、還不是要再交接一遍
: 但是老闆表示這很簡單花不了多少時間
: 所以想請教一下鄉民
: 一般來說是
: 1.持續進行開發到最後工作日?
: 還是
: 2.進行交接的整理與謀求其他職缺呢?
認真回文好了,勞基法的規定如下:
1.勞基法決定了員工"最慢"離職日。
也就是你提離職明天要走也可以,公司同意就好。
而到了勞基法規定的最慢離職日,公司沒權利公司不讓你走。
你隔天不去上班,公司也不能對你怎樣。
但離職日自己去上班,就不要抱怨公司不讓你走,你自己選擇的。
公司又沒拿繩子綁你或把你鎖住。
2.提離職後,員工沒辦理完離職手續直接走,
若造成公司損失,公司可要求賠償。
也就是你可以大喊一聲,老子不爽明天不來上班,就直接走。
但是若公司可舉證你造成了公司的損失,公司是可以申請賠償的。
不過公司要舉證。
這時就出現問題了,離職日到了,交接不完,公司可以要求賠償?
不行。交接不完難以單方面歸咎於離職者。難以舉證。
通常是你搞壞了設備或預發薪資未歸還,這種有實質對價關係才能舉證的。
我到底交接完沒有? 這種各說各話沒有對價關係的,是不能當證據的。
結論: 好好談交接,勞基法規定離職日準時走,就沒你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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