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研替簽約後就不能改了嗎?

作者: strangerking (strangerking)   2015-11-18 20:34:48
※ 引述《NUKnigel (簡簡單單)》之銘言:
: 先回答:沒有
: 我朋友曾在全台知名補習班當老師
: 也簽了未滿ㄧ年要賠錢的合約書
: 後來因爲實在太血尿
: 一個月試用期完就想離職
: 怕被罰款,所以拿合約問法扶律師
: 律師只問對方有沒有出資讓我朋友受訓?還是我朋友領薪水沒上班?讓對方有損失
: 回答都沒有
: 律師就說那就不用理這份合約
先說結論的確如法扶律師所指,公司請求給付10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應該是不會成功的。
但是要提醒你朋友,這種契約條款不是一定無效。
一般科技公司與新人(勞工)所訂立的契約,是所謂「定型化契約」(民法第247條之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白話的說,就是公司先訂好
契約,新人乖乖來簽,裡面規定什麼都公司說的算(吃定你)。所以基於這種不公平的情
形,政府(立法者)為了保護受委屈的一方,就限制某項條款在顯失公平的情形之下無效
(不是一定無效的意思)。
所以,在不清楚個案事實的情況下,斷然說1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條款無效是很危險的。
然而,就現實面的操作下,可以告訴你朋友(和原原PO),一般公司定這些定型化契約條款
,都是定安心、嚇對方用的。一方面公司也懶得為了10萬塊去打這場官司(打官司的成本
可能都不止10萬塊),另一方面雖然我不是很有把握,但可以想見法院對於違約金條款顯
失公平的認定會較寬鬆。
如果你已經簽約(契約成立),然後真的不想去,有兩種方法:
1. 合意解除契約:好言好語的去和公司溝通,說明不想去的原因理由,雙方好聚好散。
(終止) 該還的簽約金還一還,這樣就沒有違約的問題。
2. 擺爛、找很多種方法故意不去上班(違約):就可能要負擔面對打官司和賠償的風險。
所以如果你對這個公司和工作有疑慮,不論契約是否成立了,理性溝通,好聚好散,
沒有什麼事情不能解決的。當然下決定前,要想清楚自己要的是什麼,該有的權利不要
放棄。
最後,如果公司真的叫你明天把違約金拿來,不要傻傻真的拿去(還幫公司數鈔票),讓
法官來幫你主持公道。
以上小弟淺見,若有不足與錯誤,敬請高人指點
作者: st930617 (宇)   2015-11-18 23: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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