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離職須負擔賠款費用

作者: jamselee (jamselee)   2014-10-31 22:27:26
勞工局諮詢電話回覆:
公司付錢給你做教育訓練是事實
關於裁罰時間點,沒有詳細的法條可以罰
公司付錢讓你提升能力,明確告訴你半年內不得離職
你卻於半年內離職,賠償是很合理的
如果公司有跟你簽競業條款,你兩年內甚至不能找同性質的工作
(這句感覺是威脅我)
我告知沒有簽這東西,
你如果執意申訴那就去申訴,
我這裡是諮商電話,我給你的回覆就是如此
你要申訴就是你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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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政府勞工局的態度,很寫實
根本沒有想要替人民找解決辦法的態度!
作者: vvppqqvv (VVPPQQVV)   2014-10-31 22:28:00
她說的也沒錯啊事實就是改天人民沒工作也要公務員幫你找工作吧y他現在給你答案萬一你去申訴結果跟他講的不一樣難道他要給你負責?你既然來到科技業版想想看為什麼討論的公司總是那幾家
作者: ishtarmms (點點)   2014-10-31 22:43:00
你問的是縣市政府的勞工局?
作者: imsulabe (YELLOW)   2014-10-31 22:54:00
他講的都是事實啊 ㄉ
作者: readonly (唯讀)   2014-10-31 23:18:00
要有對價關係…勞工局也不是法院
作者: acgotaku (otaku)   2014-10-31 23:44:00
看原文,你條約都簽了 白紙黑字很難翻盤
作者: okstephen1 (ㄌㄩㄝ)   2014-11-01 00:48:00
阿不就照規定走 沒幫人民解決辦法的態度<--??????
作者: mapleone (mapleone)   2014-11-01 01:17:00
不要以為只有你是人民別忘了老闆也是人民
作者: arhuro (什麼都沒有)   2014-11-01 01:24:00
照理說半年內離職 應依這半年你的上班日期比例賠償另外受訓 沒人是依報名開課日期 通常是依結訓日期結訓完才算"完整訓練"阿 不是嗎? 不用找你最有利的解釋
作者: doomsnake (毀滅の大蛇)   2014-11-02 23:16:00
連offer later都沒有的垃圾公司,其實也不需要對它有期待,反正以後就找機會搞他們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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