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試用期

作者: luke72 (ccc)   2013-07-20 03:03:33
※ 引述《caviarpoooo (?)》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1HwNVDR1 ]
: 作者: caviarpoooo (?) 看板: Salary
: 標題: Re: [問題] 試用期
: 時間: Sat Jul 20 01:30:49 2013
: 借用原標題請問
: 現在有發紙本offer的公司
: 都會寫明三個月試用
: 期滿後為正式
: 這樣嗎?
: 台積電 鴻海 長榮
: 也會這樣簽嗎?
: 我的疑問和原原po一樣
: 勞基法早就沒有的東西
: 這些大公司還是一樣大方的規定
: 果然○島台灣
: ※ 引述《tsec (每月捐給蘋果基金會50000)》之銘言:
: : 法律上還是不成文的規定有的,連去中研院上班,都要先簽三個月的試用期聘書,
: : 連中研院都這樣搞了,民營的那些亂七八糟的公司,當然會更亂搞.
試用期不違法,寫了不會怎樣
對,勞基法沒有
那請問勞基法有規定午休時間可以吃麥當勞嗎?
沒有,所以午餐吃麥當勞違法囉?
http://www.ptt.cc/man/Employee/D259/M.1260685540.A.E21.html
自己需要搞清楚什麼才是違法,焦點清楚,才站得住腳
哪天有訴求,砲火才會集中,才會有力
違法的是:不支薪,減薪,不給支遣費
這幾項都是勞基法有規定,勞動契約有明訂的,就是要給!
明訂月薪四萬,但是第一個月卻只入帳三萬,理由說是試用期 ===> 違法
違法的是薪水沒給足額,而不是"試用期"三個字阿
新人進來幾個月,老闆的確可以依法,正當的把你裁掉,只要給資遣費就合法
他可以說試用期考核沒過,舉證說你不適任,資遣費幾百塊塞一塞要求滾蛋
合法阿
老闆也可以說月薪想給你四萬,但試用期先給三萬,之後再"加薪"到四萬
勞動契約上就寫三萬,這樣合法阿
大公司人資又不是不懂勞基法,誰會用白紙黑字挖個違法洞讓人家告
問題就只是勞工總是不看勞基法而已
作者: chan03212 (ming)   2013-07-20 03:36:00
同意 試用期大概就是資方覺得不合適想要裁員的好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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