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quizrat (小靛)
2012-11-13 12:33:36梁姓男子進公司三個月,頻以電子郵件傳送公司機密給在競爭對手公司服務的羅姓女友,
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他罔顧職業倫理,十次洩漏公司營業秘密,依洩漏業務祕密罪判處十個
五個月徒刑,合併執行刑二年六月,得易科罰金九十萬元。
三十多歲的梁姓男子,二○○九年七月到台北市專營網路及手機影音廣告、標榜可與讀者
在線上互動的影音媒體公司工作。同年十月,他開始將開發客戶訪談紀錄、可追蹤客戶名
單、公司年度業績預估表、媒體代理商名單、暫時失敗客戶名單、為客戶製作的影音廣告
檔案,以電子郵件傳給競爭對手公司的羅姓女子。
去年三月,梁男服務的公司發現新製作的影音廣告,對手公司不久即跟進或有類似影片;
該公司新近拜訪的客戶,對手公司也跟進拜訪並提出類似企畫案,警覺有內賊,從電腦伺
服器監控公司人員電子郵件信箱,發現梁男傳送至少十次上述公司業務機密給對手公司的
羅姓女子,報警偵辦。
台北地檢署偵辦時,梁男承認以電子郵件傳送文件,但否認傳給競爭對手公司和洩漏公司
商業機密,他說:「我傳給女朋友,討論彼此的工作狀況。」但檢察官以羅女恰在競爭對
手公司上班,就算真的與女友討論工作情況,也洩漏公司商業秘密,將梁男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梁男觸犯十次洩漏商業秘密罪,一罪一罰,判梁男每罪各五月徒刑,合
併十月徒刑,易科罰金一天折算一千元,共約三十萬元。檢方認為判刑太輕,上訴;高院
維持每罪五個月的量刑,但改定執行刑卅個月。
http://ppt.cc/YAKa
作者:
meowyih (meowyih)
2011-01-13 12:42:00這個時候,笑就是了
作者:
Assyla (我只是居家了一點)
2011-01-13 12:50:00真的是女友嗎? 不會女友其實平常都蹲在老闆桌子底下吧
作者: lave70 2011-01-13 12:56:00
太慘了
作者:
starsand (ä¸–å¤–æ‚ æ‚ éš”äººé–“)
2011-01-13 12:57:00進去三各月就這樣 擺明來當spy
作者:
PTTcrazy (騙我不懂喔)
2011-01-13 12:59:00結果女友跟人跑了~~只有他被關~~顆顆
作者: lave70 2011-01-13 13:20:00
傻傻的 決定當SPY就要有沒法全身而退的覺悟了
作者:
djboy (雞尾酒)
2011-01-13 13:25:00再怎樣,也不該笨到用公司mail傳信啊
作者:
wtula (三平三平)
2011-01-13 13:32:00完了 各大公司RD部門都要改聘正妹了 比聘RD有用多了
作者:
visa9527 (高級伴讀士官長)
2011-01-13 14:06:00快查一下 HTC 的 RD 女友在三星工作的比例...
作者:
ksxo (aa)
2011-01-13 14:24:00科技業愛找正妹不是沒道理的.....
對不起,在這種時候,我不知道該用什麼表情來面對你我想,只要微笑就可以了
作者:
denlin (柔和)
2011-01-13 18:56:00黑翻了
作者:
l8lcm (都敏俊)
2011-01-13 23:54:00為什麼不用手機傳?這樣很難追查的
作者:
forman (forman)
2011-01-14 00:00:00說好的圖耶~
作者:
flyjc (亡命人)
2011-01-14 12:35:00黑是不會黑吧,個資法保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