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板上有經驗的前輩來為小弟解答一個問題
這個問題爬過文,但回覆的都沒有真正切入主題
【問題】
目前待在A公司剛滿三個月,7/23已向單位主管提出離職,當時提出的時間點
任職未滿三個月,所以依勞基法規定在離職前七日提出即可生效,但因主管的拖延
,導致我遲遲無法決定最後上班日,拖到我現在已經任職滿三個月了,依勞基法變成
要前十日提出,後來決定最後上班日定為8/23,這是在8/17告知主管(前七日告知最
後上班日),不知道主管會不會耍賤說我只有前七日告知最後離職日而不是前一個月
告知?
之後,我將於B公司報到,但現階段看起來A公司的主管是不會讓我離開,也不打算幫
我開離職程序跑流程(這公司規定是要副理開單跑流程,而不是自己去人資拿單)也就
是因為這樣,所以有些公司要離職就變得特別困難,而我也做了最壞最壞的打算,我
打算8/23最後一天隔天就不來,然後直接在B公司報到,但A公司沒有跑完離職程序,
所以基本上勞健保是一定未做退保的動作,而B公司必須做加保,就會衍生出重複保
健保或是勞保保不進去的問題,而目前向朋友查詢的情況有下列幾種:
1、A公司沒退保,B公司會保不進去,等於無法在B公司完成報到
2、現在採用勞健保三合一制,於B公司加保時,勞健保局自動會從A公司做轉出
3、A、B兩間公司重複保,之後要自己辦理A公司的退保
現在我很疑惑,告知我的朋友都很有把握都說自己是對的,所以到底哪一個正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