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安胎假中的事假疑問

作者: keyin ( )   2022-01-19 10:40:06
因疾病或安胎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病假,每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公務人員因生理日
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
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因重大傷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
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
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安胎假在事丶病假合計超過28天後,得延長一年。
代課費由學校支應。
還有不影響考績,這點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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