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疫情期間婚假特別規定

作者: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21-08-06 23:31:10
教育部去年發函說疫情期間婚假延長為1年內請畢
最近發函補充解釋1年要從陳時中部長宣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當天開始計算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張雅婷
電 話:02-7736-5936
受文者:金門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110009527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期間申
請延長婚假實施期限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
假14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
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
二、復查本部109年5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090061699號函略
以,教師於COVID-19防疫期間,其婚假如因國際疫情嚴
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得經學校同意,
於疫情結束後1年內請畢。上開所稱「疫情結束」,依銓敘
部110年7月12日部法二字第1105366601號函示,參考衛生
福利部意見,係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解散之日。
三、又為保障教師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
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仍賡
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正本:各國立大專校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
府、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科技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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