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教學不力解釋令

作者: jimmy78919 (阿龍)   2020-11-12 14:52:34
其實看到各位老師討論
這些所謂不適任教師的具體事實,感覺好像很抽象
但是實際上這些條文"並非"第一次出現
早在之前就已經存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內文並無更正任何字
最大的差別就是法律位階從 <行政規則?> 上升至<行政命令>
民國 106 年 06 月 28 日
臺教授國字第1060056432號
附表二: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
再往追溯就是
104 年 2 月 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40008813 號
最早出現在
92 年 5 月 30 日台人(二)字第 0920072456 號函
以上
※ 引述《nari900916 (nari900916)》之銘言:
: 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
: 核釋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指教師
: 聘任後,有下列各款一款以上情形,且其情節未達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予以解
: 聘之程度,經就相關之各種具體事實綜合評價判斷,而有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之必要者:
: 一、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 二、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 三、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 四、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
: 五、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 六、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 七、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 八、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
: 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 九、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 十、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
: 十一、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 部  長 潘文忠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215/ch05/type2/gov40/num5/Eg.htm
: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6215/ch05/type2/gov40/num5/Eg.pdf
作者: candyrain821 (靜謐.祕境)   2020-11-12 19:03:00
模糊的法條,可運作的空間就大。如果僱主對員工是友善的,當然可以放心。現在就不一樣了...想開鍘的意圖非常明顯,表示有汰換制度,只能希望都能汰所當汰,而非製造時代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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