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高中生失控襲兩粒 解聘女老師:寫10遍

作者: plancklin (白色其實是灰色)   2020-10-27 02:02:57
※ 引述《zamp (測試帳號)》之銘言:
: 看完裁判書 有幾個疑惑
: 1.究竟誰有通報的責任?
: 裁判書中提到的事實:
: 106年12月4日,被告特教組長N師發現辛男環抱G女,N師當場制止辛男,
: G女向N師表示不舒服,N師告知E師(即導師)請E師立刻通報校安。
: 另一案發生於107年4月27日,校安序號0000000號,事件發生後,E師請
: 同學找生輔組長O師過來管教行為人,經O師到班了解事件後,告知E師
: 本事件需要通報,才由E師完成通報。
: 我的問題是,N師發現應該由N師通報吧?為何要推給導師通報?
: 而生輔組長多半就是校安通報的主要承辦人,瞭解事件後何不主動通報?
: 生輔組長也知情,導師不報組長就不報嗎?
謹就此點提供個人所知與所查得的文件資料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 16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
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
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
二、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
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份之資料,應
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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