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教評會可以這樣 "重行表決" 嗎?

作者: biostar (澎湖小雲雀)   2019-12-27 06:45:55
校方召開教評會要按照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解聘教職......
第一次無記名表決要解聘...表決結果未通過 2/3 門檻...否決...
第二次無記名表決要不續聘...表決結果仍未通過 2/3 門檻...還是否決...
校方宣稱此時有委員提出疑義,於是校方尋遍法令,
找到內政部會議規範第 61 條:
(重行表決)出席人對表決結果,發生疑問時,
得提出權宜問題,經主席認可,重行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主席認定可以重行表決,然後又讓家長會長私下關說各教評會委員,
使教評會委員改變投票意向,才進行第三次無記名表決要解聘...
才通過對教職的解聘處分......
但是同樣是內政部會議規範的第84條有定義 "權宜問題" :
(權宜問題)對於議場偶發之緊急事件,足以影響議場全體或個人權利者,
得提出權宜問題。(例如:議場發生喧擾,妨礙出席人之聽覺,
出席人得提請主席制止是。)
所以問題是要用內政部會議規範第61條來重行表決,
是否必須是因為表決過程時有發生足以干擾個人或全體權利的突發事件?
(教評會會議是封閉會議,可能有此類事件的機率極低,而且學校未說明發生何事。)
還是說此時只要有人對於表決結果有疑問,就算是 "權宜問題" ,即可重行表決?
還有如果沒有發生 "權宜問題" 就發動重行表決,那此表決是否是違法無效?
那麼教評會是否就要依照第一、二次無記名表決的結果做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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