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職轉教職提敘問題

作者: Jeto (Jeto)   2019-10-03 20:27:25
先前曾考司法特考擔任警消工作兩年
但今年考上正式結果公文回覆無法提敘
依據教師待遇條例第八條
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
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
二、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
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
位者,得自三三○薪點起敘。
前項第二款大專教師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
而以較低等級教師聘任者,
得比照較高等級教師本薪最低薪級起敘。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