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文章] 迎接教師大解聘時代的到來!

作者: cdhu (94phy)   2019-05-07 22:04:17
我覺得改成這樣真是太聰明、太厲害了,根本一石二鳥之策!
只要之後超額,或有其它規劃因素,就能直接不續聘了,
一次解決退休金跟超額教師問題,真是高招,我服了!
這麼沒保障,請問能開放教師合法兼職嗎?
※ 引述《popohans (Jackie Moon)》之銘言
: 模糊地帶難以自證清白的屠刀教師法
: 五、體罰或霸凌學生,未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 六、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
學校
: 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 七、行為違反法規,且違反教師專業倫理、學術倫理或損害教師職務之尊嚴,經學校
查證
: 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 第16條規定: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並
: 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 一、教學不力有具體事實。
: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但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依其
規定
: 辦理。
: 事實上,政院版教師法修正草案的立法精神深深令各教師團體感到憂心,擔心草案打
破續
: 聘原則,恐使學校恣意解聘、不續聘教師。
: 全教總理事長張旭政質疑,草案沒說清楚教師聘任期滿後,學校到底有沒有義務要續
聘,
: 「這件事要確認,否則後面任何討論都沒有意義」。 (加碼自殘的全教總)
: 高教工會秘書長陳政亮也指出,原本教師法第14條是「限縮式列舉」教師解聘、不續
聘條
: 款,寫明「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但修法
草案
: 改為「開放式列舉」,在第14到16條寫成「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
。修
: 法打破了續聘原則,讓學校不用任何理由,都能恣意解聘、不續聘教師。
: 教育部次長林騰蛟則表示,修法方向是為明確現行第14條的事由,依程度不同區分不
同的
: 法律效果,法律上的原意是一樣的,並非要藉由條文修正,取消教師的工作權益。林
騰蛟
: 強調,教師續聘不會有問題,只要沒有第14到16條的狀況,包括違反教師專業倫理、
學術
: 倫理、損害教師職務尊嚴等狀況,學校就是要續聘。
: 筆者認為林騰蛟次長這是典型的話術,從過往林騰蛟次長的歷次談話中,很難令人感
到從
: 一而終。何況政院版教師法修正草案硬將原本的法律規定,降低成為行政命令,而行
政命
: 令是隨時可以改變的。
: 政院版教師法修正草案第29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所為教師之解聘、不
續聘
: 、停聘或資遣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根據此規定,豈只是第14到16條有解聘、不續聘、停聘問題,就連第32條都可以拿來
當作
: 砍殺教師的屠刀! 第32條規定: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學校章則及履行聘約外,並負
有下
: 列義務:
: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
: 六、嚴守教師專業倫理或學術倫理,本於良知,維護教師職務尊嚴及發揚專業精神。
: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
: 十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 試想,這樣一個動輒得咎的教師法,真能讓老師放心進行自由、多元、創新的教學嗎
?不
: ,筆者感覺我們將要告別友善校園、重新回到戒嚴校園!
: 試問,這樣一部屠刀式的教師法,真能解決不適任教師問題嗎?不,不適任教師無法
有效
: 解決,是結構性問題,但此次惡修教師法卻明顯搞錯方向!
: 「官官相護」、「官師相護」、「師師相護」都是包庇惡師淵藪!要徹底解決這些罪
惡,
: 不只要立法健全教評會結構,也不只要立法要求主管機關追究校長及相關人員的失職
、包
: 庇責任。更重要的是,要打破黑箱,如果能公開透明讓一切見光,這些問題自然就可
迎刃
: 而解。
: 事實上,包庇惡師的是──「教育局處、校長、校方行政、導師、學校家長會、班級
家長
: 會」這整個共犯結構。不只如此,就連同學也被教導要站在掌權者那邊,不惜昧著良
心說
: 話,以求站在安全得利的位置。如果沒有針對這結構性問題作解決,任何的努力終將
枉然
: ,甚至種下更糟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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