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教師法修法新聞懶人包

作者: lamda (鋼琴加吉他)   2019-04-18 15:50:11
※ 引述《ccc9002 (nostomania)》之銘言:
這次的修法內容好像沒什麼人討論,幫忙修正調整一下排版,衝一下人氣,
這問題真的很嚴重,請大家多多關注,以免不清不楚的被賣了。
以下轉文:
教師法修法老師氣炸抗議新聞懶人包 http://tinyurl.com/y43teyp5
代轉文,搜尋到的以下於位行政院網站的網頁:
http://bit.ly/2UnX5kP
很溫馨,居然有懶人包,看了一下此次修法主題是在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
和網路上的文章差不多,但寒暑假議題呢?怎麼沒在懶人包?
這個網頁居然下面還有幾個檔案,打開來看看,居然有修正草案條文的對照表,
不看還好,一看嚇死人!此次教師法修正草案居然大幅增、刪、修改了全部條文,
根本是整個打掉重造。光條文內容從39條變成54條,文字增加數非常之可怕,
最左邊那一行整個複製下來就是新的教師法全文。
於是我就在fb開始貼了一些相關文章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697723379067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698713378968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01470045359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05566711616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11466711026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17720043734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22820043224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26120042894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32290042277
https://www.facebook.com/kadok0520/posts/2599737346708438
這次修法不僅僅是全教總提出的幾大點而己,爭議點非常多!
在下所學有限,希望拋磚引玉,引出更好的討論和觀點。
以下我從邏輯和立法精神來討論這次的教師法修正草案:
一、新教師法第七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
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
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訂定之,至多七年 。」
從長期聘約改為七年,國家帶頭不保障教師?根據教育社會學和諧學派,
軍公教是國家維護制度的礎石,其工作應給予保障,公務員是晉用制,
也是終身制,法官當然也是。再根據高中歷史課本,
國家制度運作有賴公務員的維持,國家應給予合理待遇,並保障其生活,
現存社會主義國家,對於公務員的保障也不忽視。
修改這條法律看起來似乎沒什麼?少子化進行式的現在,
新聞才說現在30萬的大學生,十年後將減少12萬人,也就是每6個大學生,
減少2個。少子化的進行式,最直接影響教育界,在下生不逢時,
服兵役的時候是教甄最好考的時代,接下來年年難考,錄取率萬中取一。
就因為學生變少,教師需求量變低,加上前人大開師資班之門,
後起之秀不得其門而入。也常聽到已經是正式教師的前輩,因為學校減班起額,
而轉調到其他非居在地區的學校。
在未來十年,甚至可能發生減班到沒有缺額讓其他老師轉調的可能性,那時……
教育局會說:「xx老師你的聘期已到,全臺也沒有缺額讓你轉任,
你的聘約就到此為止……」
國家培養多年的專業教師就像成大的割草的派遣工一樣,契約滿期直接走人,
政府不需解雇教師,而且一點責任也沒有。
政府不斷帶頭讓教育界有代理老師、鐘點老師,依照此法精神下來,
未來還會有契約教師、派遣教師……等等。
二、新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十款:「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教師沒通報就要解聘,而且終身不得聘任,
此立法精神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三、新教師法第三十二條第十款:「擔任行政職務為教師義務」
理由是為了解決行政大逃亡?為何不是行政減量,
學校應設該有教育行政高普考公務人員,讓教師回歸到教育的崗位和本職,
而是讓教師擔任行政成為“義務”,不得不為的義務,
而不是可以主動選擇的“權利”?這樣的立法精神不僅出發點可議,
甚至有政府帶頭鼓勵資方壓迫勞方之嫌?
四、新教師法第三十五條:於學生寒暑假期間,前項返校服務、參加研究、
進修或教學準備等活動事項及總日數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現行規定由地方教師工會和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協商,可因地制宜,
現在的修法精神走向中央集權,而非重視地方需要?
五、新教師法第三十六條: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
得依規定 請假。沒修法前是依「教師請假規則」請假,
現在改成較模糊的「規定」,
教師討論板也偶爾發生有合理請假事由,上級卻刻意不給假的事件,
這樣的修法精神是否想讓某些不給請假的主管有操弄空間?
六、新教師法第三十九條:刪除「教師退休撫卹基金之撥繳、
管理及運用應設置專門管理及營運機構辦理。」
教師們是否應該乘勢提出退撫基金管理相關議題,
以健全詬病甚久的退卹基金制度。
七、新教師法第四十六條: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規追究責任,並作為扣減或停止部分或全部學校獎勵、
補助或其他措施之依據。這個立法精神 也非常之怪!
八、新教師法第四十七條:「直轄市、縣(市)及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書
應 #主動公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不採教育界內部公開,而卻向大眾公開?家醜不可外揚啊……嫌犯都有人權了,
教師沒有人權?方便記者來抄文?
從上述來看,此次教師法修正條文,往中央集權方向走,
字裡行間充滿對於教師的不信任和不尊重,偏見的成分非常之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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