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斥責妥瑞氏症的校長 慣用鏡頭逼人的主任

作者: 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   2018-10-12 11: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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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斥責妥瑞氏症的校長 慣用鏡頭逼人的主任
時間: Fri Oct 12 11:14:38 2018
奇摩網址 https://tinyurl.com/yc4bpne2 完整圖文 https://tinyurl.com/yb7wne8s
奇摩新聞 斥責妥瑞氏症的校長 慣用鏡頭逼人的主任——蕭曉玲案早期狀況(五)
前言:前中山國中音樂老師蕭曉玲遭惡性解聘案,這兩年因台北市長柯文哲一度「聲稱」要
平反,重新出現在視聽大眾的耳目,只是事隔10年,難免眾說紛歧。本文希望透過大量的第
一手資料,盡可能還原事件原貌。前面說到,蕭曉玲證實校內醜聞的證據,變成學校解聘她
的首要罪證,而這一回,則是其他問題罪證。
據報導,日前台北市民權國中一名罹患妥瑞氏症的學生跳樓身亡。家長調查發現,校方疑似
管教不當,該生還一度被校長斥責:「有病就要吃藥!」王生跳樓後,學校的調查報告避重
就輕,對外稱王生是因家庭關係才輕生。
該校調查報告遭質疑,巧的是,校長朱毋我參與過的另一份報告,也大有問題;其中和他有
關的部份,監察院在調閱物證人證後,都證明不是事實。
調查報告不實
朱毋我參與過的另一件調查報告,是他在中山國中擔任訓導主任時,針對蕭曉玲老師的〈不
適任教師具體事實〉,裡面幾張由他拍攝的、模糊不清的照片,指控蕭曉玲「要求學生關閉
門窗滯留學藝股長」、「強行要求不實記載教師日誌」等(註1)。
但監察院在傳喚當時在場的其他老師(人證),以及當日教室日誌(物證)後,發現事實是
「教室並未鎖門且尚有其他音樂老師在場,難謂強行留置」、「教師日誌並未塗改」(監察
院報告第50頁,見下圖)。
*圖:https://tinyurl.com/yauv4kcg
莫名其妙被塞一個相機
如同前文裡一一舉證過的,中山國中對蕭曉玲的種種指控,不是子虛烏有,就是顛倒黑白,
在這裡也不意外。比較奇怪的地方是,當時朱毋我還帶相機爬窗去拍,未免太過「積極」;
且根據他本人在北市府廉政委員會上的敘述,「我到那邊之後莫名其妙被塞一個相機」(下
圖),情節也有點離奇。
https://tinyurl.com/y9j9l6bg
*圖:朱毋我敘述處理蕭案情形。出自廉政透明委員會「蕭曉玲老師主張違法解僱請求回復
教師資格案」聽證紀錄。
爬窗也好、被塞一個相機也罷,頂多是突兀詭異,重點還是違反法規。中山國中跟朱毋我對
蕭曉玲做調查,球員兼裁判,調查小組跟(決定解聘與否的)教評會,兩者成員重疊(朱毋
我對此答非所問,見下圖),等於檢察官兼法官,且被告(蕭曉玲)還不能到場給自己辯解
https://tinyurl.com/yau2daqx
*圖:朱毋我回答處理蕭案情形。出自廉政透明委員會「蕭曉玲老師主張違法解僱請求回復
教師資格案」聽證紀錄。
律師鄭文龍:「朱毋我訓導主任,透過當天的交互詰問,他也承認這一件事情,那個邱顯智
就問他說,那你調查小組的卷證…當天才放在桌子上給教評會委員看,沒有給蕭老師,也沒
有事先給教評會委員,就這樣把人家評掉了。」「中山國中在做解聘程序是相當嚴重的違法
,他完全沒有將指摘的具體事項通知蕭老師。」(出自廉政透明委員會第 11 次會議紀錄)
給當事人答辯機會,不過是常識;在中山國中開會審查蕭曉玲案的過程裡,其他校長也提醒
過,人家有講,但中山國中沒有在聽(註2);台北市教師會想列席也不行(註3),果然順
順利利通過對蕭曉玲的解聘,哪怕後來異議不斷,連柯文哲也說不對(註4),但(柯文哲
)還是無法平反。實在是奇之又奇的奇案。
最後補上蕭曉玲對妥瑞氏症學生輕生案的評論:「我一點也不訝異。十年前朱毋我在中山國
中當訓導主任(現稱學務主任)時,就是用這種手法對付不聽話的學生。朱慣用的伎倆是把
導師認為不聽話的學生叫到訓導處罰站,不讓這些學生上課,然後用錄影機拍,並且恐嚇威
脅學生要通知家長前來,用的手法如出一轍。」
註1:見中山國中〈不適任教師具體事實〉第177頁(下圖)。
https://tinyurl.com/ybnzshqw
註2:2007年12月21日,中山國中對蕭曉玲的第一次輔導會議,前仁愛國中校長何碧燕與會
,「於中山國中教評會時,建議請蕭老師到場」(錄音檔01:34:45)、「我開教評會絕對會
請當事人過來」(錄音檔01:35:21)等語。
註3:97年1月23日,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羅德水、國中教委會主委施順忠,要求列席中山國
中教評會議遭拒,當日教評會通過蕭師解聘案。見北市教師會網頁。
註4:柯文哲:「市長還是要對這件事情做表態,其實鄭律師在報告的時候…其實這個故事
就是說不可以因為我看你不順眼就不按照程序正義,故事就是這樣。…….我想是這樣,先
把人家解聘,然後兩個月後再跟你講這是你解聘的理由,這個程序正義就出問題了。」(出
自廉政透明委員會第 11 次會議紀錄)
作者: supercilious (mnemonic)   2018-10-14 16:54:00
蕭如果當初不告上法院郝龍斌,絕對不會教職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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