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你的死因不是你的死因—蕭曉玲案早期狀況

作者: 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   2018-08-02 22: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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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新聞] 你的死因不是你的死因—蕭曉玲案早期狀況
時間: Thu Aug 2 22:37:22 2018
奇摩網址 https://tinyurl.com/y8rsnlua 完整圖文 https://tinyurl.com/ycpuzhxd
奇摩新聞 你的死因不是你的死因—蕭曉玲案早期狀況(四)
前言:前中山國中音樂老師蕭曉玲遭惡性解聘案,這兩年因台北市長柯文哲一度「聲稱」要
平反,重新出現在視聽大眾的耳目,只是事隔10年,難免眾說紛歧。本文希望透過大量的第
一手資料,盡可能還原事件原貌。上一回,蕭曉玲證實校內醜聞的證據,變成學校解聘她的
首要罪證,而這一回,罪證還有自打嘴巴的問題。
2007年11月,蕭曉玲因反對一綱一本政策,狀告市長郝龍斌,約莫一個月後,她被提報為不
適任教師,進入解聘程序。許多民間團體認為,她的解聘跟得罪市長有關,但中山國中、北
市教育局等,對外一致表示,這只是單純的不適任教師問題。
https://tinyurl.com/yd3lmcby
要解聘一個老師,學校得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蕭曉玲亦然。當時中山國中校長曾美蕙,為
此戰戰兢兢地在議會接受質詢,議員問曾校長(上圖、影片),這些解聘程序,是否受上級
指示?校長說是學校主動召開,於是,曾校長馬上被議員斥責「公然說謊!」因為議員手上
拿的教評會開會公文,上頭寫著「奉督學指示臨時召開」(下圖)。
https://tinyurl.com/ybjk6xj8
公文白紙黑字地寫明是督學指示,民間團體當然覺得有鬼,甚至連有時對立的教師會與人本
教育基金會,都同聲譴責解聘過程;另一方面,有關當局不斷申明蕭案與一綱一本政策無關
(註1),發文給蕭曉玲(下圖),要求她不可如此對外解釋,否則就要提告。
https://tinyurl.com/y8phvkug
*圖:2008年北市教育局發給蕭曉玲的公文,申明本案與她告市長一綱一本違法無關。
同上圖,在台北市教育局對蕭曉玲案的公文裡,時常出現「查證屬實」四字。既然教育局說
蕭曉玲案跟一綱一本、一綱多本無關,許多人自然會好奇,學校解聘她的理由為何?鬼打牆
的是,在中山國中提出的解聘證據裡(註2),卻有多處寫明,蕭曉玲上課提及一綱一本或
一綱多本,這就是所謂的上課「談論政治議題」嗎?(下圖)。
https://tinyurl.com/yc7oqjm5
https://tinyurl.com/y8qyae6z
*上圖出自「中山國中不適任教師具體事實」15頁。下圖出自339頁。
有人問蕭曉玲,上課為何提及一綱一本政策,一切只因輿論熱議,不管是學生或媒體來問,
她都善加解釋:「以藝術與人文科而言,老師可依學生的程度從眾多版本當中挑選出適合學
生的課本來上,例如,某些歌曲音調太高學生唱不上去,或者樂理太困難,就可考慮使用別
本。」(見〈一綱幾本?老師 有話要說〉)
種種跡象顯示,解聘過程太過可疑。且不說教室日誌、家長、其他老師都提到一綱一本這個
關鍵字。即便當時中山國中部份學生舉白布條向蕭曉玲抗議,媒體也發現到,白布條是家長
會給的,抗議的新聞通知,是從教育局傳真機發出。再加上揭發學校濫用測驗卷的證據(貼
在聯絡簿的收費單),變成蕭曉玲的罪證(詳見前回)。當時媒體不分藍綠,在報導時都會
呈現整體脈絡,把狀告一綱一本跟測驗卷事件列入(下圖)。
https://tinyurl.com/yakj4gth
最早,中山國中對蕭曉玲的解聘證據,只有在特定場合,給媒體、家長,與其他老師略為看
過,而當事人蕭曉玲則無從檢證;原因請見前述的〈不適任教師檢討案公文〉截圖,出席者
名單沒有蕭曉玲,也就是說,決定要提報她為不適任教師時,她看不到罪證,更無從答辯。
這當然是不符合法規的(註3)。
https://tinyurl.com/y82hej8f
*蕭曉玲案疑點太多,支持者眾,民間為此舉辦兩次大型法律研討會,前大法官、法學教
授齊聚一堂。
蕭曉玲回憶此事時說:「學校如何蒐集我的『罪證』,學校保密到家……我怎麼死的都不知
道。」這些『罪證』,直到蕭曉玲打行政訴訟時才呈上法庭,儘管裡面多處寫到一綱一本、
一綱多本,但教育局卻一直警告她,不可以如此解釋,彷彿在說:「你的死因不是你的死因
。」
註1:見教育局公文。
https://tinyurl.com/y8ra338o
註2:皆出自台北市立中山國民中學96學年度不適任教師具體事實,見下圖,蕭曉玲曾經出
示給媒體看。
https://tinyurl.com/y8ydvwff
註3: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0條,教評會審查解聘時:「應給
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在監察院調查報告(監察院公報2856期29頁)除了複述法規,
對於中山國中的做法,認為「不讓當事人充分預測程序進行、不給充分防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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