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性平會與教師法第十四條一問

作者: poemscout (哈哈)   2018-05-10 14:23:06
各位老師大家好,
最近因為寫論文需要,
研究了一下法條,
有一些看不太懂的地方
(應該說我怕自己誤讀),
想問問看版上是否有老師可以解惑。
1. 關於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
......置委員五到二十一人,採任期制,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二
分之一以上,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
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1)這個意思是說,一間學校最低限度就是校長加四位老師(兩位或兩位以上女性),性平
會就可以運作了嗎?其他如家長代表就算沒有也不違法?
(2)另外調查性平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所以沒有成立也是ok的嗎?
(3)以及調查小組跟性平委員的人是『可以重疊』的?(有看到文章說沒有不能重疊的規定
,因為沒有找到條文,想確認一下)
2.關於教師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就是遭性平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屬實且情
節重大)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
候調查。調查屬實者,由學校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1)我想請問,這個意思是說,性平會已經調查過確認屬實了,然後要再開教評會,確認
先停聘,再調查,最後再解聘嗎?
因為性平法是規定學校24小時內通報,三日內交由性平會處理,而這裡寫一個月內開教評
會,感覺是性平先開始跑的,所以對於這個『靜候調查』不太理解。
(2)性平會的調查結果僅是懲處參考依據,要停聘解聘或不續聘還是要回到教評會表決對
嗎?
(3)這裡指的『經教評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這個審議也是要符合第二項『教評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嗎?
因為第二項感覺是為第十二到十四款寫的,為第八款及第九款的寫的第四項沒有再提到教
評會停聘的審議標準,想確認一下是不是一樣的。
(4)承上,如果是的話,最後的解聘也是這樣投票決定,然後主管機關核准就ok了這樣嗎

(5)性平委員跟教評委員可以重疊嗎?
會有此一問是讀完法條之後想說如果這些職位都可以重疊,好像有點可怕.....
假設小校老師人數不多,這些職務都是重疊的,若有一個老師被學生及家長誣陷性騷擾,
假設該家長手腕很厲害跟該校校長很好,或是校長很怕那位家長,然後老師在學校又不小
心得罪幾位委員,似乎就很容易誣陷成功了?
抱歉問題有點多,希望能得到解答。
若有實務上的經驗,也歡迎分享,
感謝老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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