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a72423d6-3734-4f2d-9384-1af58a3920c8
預告訂定「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久任獎金發給辦法」
第三條 偏遠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久任獎金,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偏遠地區學校:本條例施行後,同一學校合計服務滿八年,表現優良者,於第八年支
給成績考核獎金時併同給與新臺幣(以下同)七萬元之獎金;服務滿十一年,表現優良者
,於第十一年支給成績考核獎金時併同給與十一萬元之獎金。
二、特殊偏遠地區學校:本條例施行後,同一學校合計服務滿八年,表現優良者,於第八
年支給成績考核獎金時併同給與十萬元之獎金;服務滿十一年,表現優良者,於第十一年
支給成績考核獎金時併同給與十五萬元之獎金。
三、極度偏遠地區學校:本條例施行後,同一學校合計服務滿八年,表現優良者,於第八
年支給成績考核獎金時併同給與十五萬元之獎金;服務滿十一年,表現優良者,於第十一
年支給成績考核獎金時併同給與二十二萬元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