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介聘的獎懲積分"同一事實的採計"請教

作者: dieleere (觀功念恩 待人著想)   2018-04-18 16:19:18
請問各位老師:
在縣外介聘的積分項目中,
「同一事實支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問題1:
是指比如說,一個演講比賽同時有發給"獎狀"和"記嘉獎",
只能選其中一樣計分是嗎?
問題2:
同樣都為演講比賽,不論指導幾位/不同年級的學生有得獎,
獎勵可以分別記、還是也是算「同一事實」呢?
看了很久還是不清楚,請教老師,謝謝!
註:
(四)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牌),縣(市)級每紙給0.五分,
省級者每紙給一.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
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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