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中壢區國中教室走察

作者: Abill (白焰)   2018-04-02 23:03:54
我實在受不了了 直接回一篇吧
你一直很強調的 課餘製作的教具 教材 著作財產權是屬於教師的
沒錯 這是對的
但你一個觀念卻完全錯誤了
你擁有教具的著作財產權
不代表使用這個教具所衍伸的創作都是你的
每一次的創作 都會產生一個新的著作權
而這個新創作的著作財產權 不會因為教具的著作財產權屬不同人而有不一樣的歸屬
舉個例子 你拿自製的教具 跟廠商製造的教具
一樣在你授課的時候使用
你的授課內容著作權財產權歸屬應該不會有差異才合理
如果你覺得授課內容財產權歸屬屬於教具的所有者
覺得用自己的教具 授課內容的著作財產權就屬於自己的
同樣的邏輯
用廠商的 授課內容的著作財產權就要屬於廠商
這不是非常滑稽的一件事嗎?
所以要就是 授課內容的著作權都屬於教師
要就是 授課內容的著作權屬於學校
只有這兩種情況才是合理
那怎樣才對呢
舉個例子吧 我使用廠商的教具
廠商有該教具的著作權
他可以限制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該教具
(例如一定要買正版 幾人以上必須用公播版....等等)
但是當我拿著這樣教具創作的時候
(授課內容是屬於語文著作)
就會產生一個新的著作權
而這個著作財產權屬於誰?
基本上上課內容創作時間點應該是在上課時間沒錯吧?
上課時間屬於上班時間應該也不用解釋吧?
至於授課內容是你基於職務(老師)才去創作的應該也沒問題吧?
所以才會有下面的一段話
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219602&ctNode=7561&mp=1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Ⅰ.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Ⅱ.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
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Ⅲ.前二項所
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任教於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的老師,所從事的教學工作產出的
前開演講的「語文著作」,無疑是屬於前述條文所稱的「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老師與學校間的契約約定來決定,到底誰是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若是沒有特別約定的
情形,依據前開條文的規定,老師僅擁有著作人格權,而學校(雇用人)則擁有著作財產
權。
因此,除非是老師與學校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老師的情形,否則,應由學校取得老師上
課內容的著作財產權。「重製」既然是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自然應取得學校的同意,
至於老師是否同意,則因為老師最多只有著作人格權,單純的上課錄音,應該沒有構成著
作人格權的侵害問題,所以,即使未經老師的同意,學生上課時進行錄音,只要取得學校
的同意,並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引用結束================================
這段就很明白告訴了 上課時間所創造出來的語音著作
除非另有約定
否則著作財產權是屬於學校的
既然屬於學校 那著作財產權裡面再製的權利當然也屬於學校
至於肖像權??? 別逗了
先不要說這個案例 影音再製的權利是在學校手中
只要非涉及私密部位 再公開的場合拍照
沒有公開散布,再製及營利的前提下
你找到一個判例我們再來討論吧!!
不知道這樣還有黑人問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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