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解釋令

作者: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8-01-04 21:28:26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教人(四)字第1060187340B號
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
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
部  長 潘文忠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003/ch05/type2/gov40/num22/Eg.htm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4003/ch05/type2/gov40/num22/Eg.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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