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好奇怪的性平會或性騷擾案調查方式!?

作者: leejitsong (洋蔥)   2017-12-11 00:17:06
看大家回得好熱烈,說說一些自己知道的觀念。
首先,這件事並未進入所謂的「調查」,所以原po一直說奇怪的調查方式,這是我認為奇
怪的標題。
另外,學校是教育單位,如受害者是學生,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辦理;此外,學校也
是工作場所,所以如有員工受害,則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辦理。而因為是學校,所以
借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做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事。
除此之外,其實關於性騷擾等事件,應自行去報案,哪還有學校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來處
置,當自己是執法單位嗎?亂來。
而文中所提到教育局來文「調查」,這個詞要很注意,因為調查權是法律所賦予的,但法
律並無賦予學校在「性騷擾防治法」有調查權,所以可以視教育局發文的「調查」為「瞭
解」更為適合,然後打上你文中所說的那些情況給予回覆公文應該就可以。
作者: sandwich1028 (CMJ)   2017-12-11 19:07:00
調查不是只有法律賦予,學校本就有行政調查權。所以有可能出現學校行政調查給記過、法律判決卻無罪的事。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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