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教師過勞死 認定也看考績?

作者: jab1114 (^^"不告訴你...)   2017-11-23 12:07:57
https://udn.com/news/story/11311/2823700
教師過勞死 認定也看考績?
2017-11-17 00:16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本報日前報導,立委發現目前法規對於公務員「過勞死」的認定,竟要求「看考績」,近
三年考績至少要符合「一甲二乙」,藍綠立委都認為規定不妥。但無獨有偶,教育部本月
初預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也有類似規定。
配合年金改革,將在明年七月一日施行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在第五十三
條規定,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其中包括「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
致死亡」,也就是俗稱的「過勞死」條款。
依教育部預告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第廿五條規定,本條
例所定「戮力職務」是指:一,最近三年年終考績(核)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年列甲
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一年列第四條第
一項第一款,二年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上;教練成績考核一年列八十分以上,二年列
七十分以上。二,未辦理考績(核)者,應檢附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三,因
病連續請假者,以其開始連續請假前三年之年終考績(核)或服務成績證明認定之。
民進黨立委黃國書表示,這樣的規定,跟遭人詬病的公務員過勞死認定標準如出一轍,但
此次「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立法過程中,並未像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
當初加註立法理由,要求施行細則對於「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應同時符合「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因果關係」三要件,且「戮力職務」是指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一甲
二乙」以上等,故可推估是直接引用目前判定公務員過勞死因公死亡撫卹的認定標準。
黃國書已經去函教育部,要求修正施行細則中過於嚴苛的規定,排除採認考績等要件,並
賦予遺屬舉證的空間,使相關判定得以回歸醫學專業認定,即死亡是否與勞動狀態具因果
關係。
除立委要求,「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公革力)」也在網站呼籲「修掉不合理的規定吧
」,否則,難道過去考績沒拿甲,所以不會過勞死?「當然不該這樣認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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