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應採新制或舊制改敘?

作者: nari900916 (nari900916)   2017-08-30 23:20:50
※ 引述《winnie3365 (winnie)》之銘言:
: 請教各位先進
: 教師待遇條例第十條所說的
: 「本條例施行前(104/12/27)
: 經服務學校書面核准進修學位者」可以採用舊制
: 我是104年10月上簽申請進修,
: 但人事認為應該是指縣府核准的公文日期
: 想請教這個書面核准的定義
: 是指縣府公文還是校內的簽呈呢?
: 在此先謝過各位~!!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
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
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取得較高學歷改敘適用新制或舊制較有利與進修年數有關
因此當時立法時是讓申請人自行選擇適用新制或舊制
但以本條立法精神應以提出申請日期10月為準
可適用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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