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純新制完全沒有過渡期 是違憲的 

作者: ulycess (ulycess)   2017-06-29 09:56:32
單純來進行法律常識..... 好啦,也不是常識的一般解說
※ 引述《lixmiss (★49天★妳能收集幾滴淚?)》之銘言:
: 違反信賴保護原則的依法都該給予緩衝期
: 所以純新制跟新舊制一樣都該給予緩衝期
: 全體純新制老師瞬間延長32%的總工作年數
: 這是哪門子的緩衝期? 對全體純新制教師而言
: 目前的改革已經違反憲法對於信賴保護原則中的過渡期
信賴保護原則學說公認三要件
1.信賴基礎
2.信賴表現
3.值得保護的信賴
以往爭議在於尚未得到的行政處分能不能算是信賴表現
舉個例子,某高中生高一的時候認真讀書要考師院公費生
高二時政府忽然取消師院公費生
這個學生能不能主張政府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分析要件
這個學生有沒有信賴基礎?有啊,法規有規定阿
這個學生有沒有值得保護的信賴?有啊,這學生沒幹違法的事情阿
問題點在於這個學生認真讀書算不算因為信賴做出來的行為
而信賴保護原則保護的正是人民信賴法規努力的結晶
反對派的理由大概是如果這樣成立的話
那麼政府所有的法律更改87%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後來大法官在717號肯認因為信賴法律對於生活安排行為算是信賴表現
但是這種生活安排可以被時間稀釋掉
舉上面的例子講某高一生立志考公費生來講
如果高一時取消公費生,可以認為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但是小學一年級立志考公費生,這時候生活安排因為被時間稀釋,就沒有信賴表現
因為有充分的時間來改變生活安排
不會因為廢除公費生,就會對於國小一年級,甚至剛出生的小朋友
違背信賴保護原則
至於緩衝期是因為不真正溯及既往,和信賴保護無關
: 法規中提到: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
: 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
: 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
: 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你說的應該是行政程序法126條
不過126條規定的是行政處分,修法不是行政處分........
在修法的情形是要講求比例原則
: 對全體純新制教師而言,跟新舊制的教師比較而言
: 完 全 沒 有 過 渡 期 或 補 救 措 施
: 工會三法中提到對協商對象不得有差別對待
: 純新制教師和新舊制教師都是當事人,也算協商對象
勞動法我不熟...... 不過我也找不到相對應的法條
可能是某個學說吧
有人可以提供一下資料嗎?是哪個學說或是哪個法條
: 目前的改革就是差別對待
: 過渡期把純新制完整的切割,真的很過分
: 為什麼純新制沒有任何過渡期,我們也被騙了二十幾年
: 依法律來說,所有現職老師都該有過渡期
: 而不是新舊制有,純新制沒有
: 今年剛考上正式老師的沒有還算正常
: 至少他們是在明白改革後的制度仍決定來考的
: 純新制的教師和新舊制的教師聘用的標準並沒有不同阿
: 為什麼純新制就要被降等對待
: 就算出面遊說的人沒有純新制的老師
: 立委們有專業的話,自己也該思考版本的公平性
: 立委們自己如果沒有做足功課不要進國會殿堂好嗎?
: 同樣條件資格的一群人,為什麼得到兩種不同的對待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