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附議國發會提點子(關於軍公教公平課稅)

作者: fushuenwu (noname)   2017-06-17 09:09:26
http://join.gov.tw/idea/detail/ef7e9d15-773d-4b31-9ac6-548bc8c8d2ed
一.之前由提案人Betty Lin於2017/01/21提案之"軍公教人員每月退撫基金自付額不列入
所得稅計算",已於2017/04/07獲財政部回應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cbaf5dfe-cecd-46b8-910b-bae5c5a4768c),該部回
應之研商辦理情形為:"現行軍公教人員或勞工退休金之提撥(繳)及領取,均採課一次所得
稅原則,無論是「前課後免」或「前免後課」,並未發生重複課稅情形"並未點出現行所
得稅法對勞工和軍公教課稅之差別待遇情形,先予敘明.
二.經查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明定之退職所得定義為"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
、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
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故軍公教退休時領取之公保老年給付及勞工退休時領取之勞保老年
給付均非屬退職所得之定義範圍,而目前屬於軍公教和勞工退職所得的,就是法定之退撫基
金退休金及勞工退休金(即勞退新制或是勞退舊制)2種.
三. 現行軍公教員工在職時,每月被強制扣繳之退撫基金,每年均被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
薪資所得額計算,而勞工在職時,若每月自願提繳至多6%的勞退專戶退休金,則每年均免納
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額計算,僅在退休時領取退休金時計入退職所得課稅. 針對
以上現況,財政部回以:軍公教為「前課後免」,而勞工則是「前免後課」,並未發生重複課
稅情形,惟該部並未清楚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九類關於退職所得之詳細課稅之規定.
四.不管是勞工或是軍公教,依照現行法規定只要年資滿15年,均可選擇是否要月領職業退
休金.以軍公教來看,因現行退撫制度已實施超過20年,所以超過9成的退休軍公教皆選擇月
領退撫退休金;在勞工方面,因勞退新制要到109/06/30才屆滿15年,屆時符合規定的勞工,
才可選擇是否要月領勞退專戶退休金.倘依照月領勞保老年給付的情形來看,應該會有超過
8成或是更高比例的退休勞工,未來均會選擇月領勞退專戶退休金.
五.依前項月領情形,再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二、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
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可以知道退休勞工每月要月領勞退專戶退休金超過
54,166元,才會被納入所得稅計算,依照年改會簡報資料,根本就沒有勞工可以達到月領
54,166元勞退專戶退休金的事發生 (排除少數把勞退舊制退休金匯入到勞退新制的例外情
形).
六.綜合以上情形,僅有軍公教人員在職時,被迫強制月繳的退撫退休金才要被扣稅,但勞工
則是在職時自繳的勞退專戶退休金和退休時的領取的勞退專戶退休金卻可享有終身免稅的
優惠.
,豈非是滑天下之大稽.
利益與影響
促進課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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