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林青弘專欄:賤男人感謝通姦除罪

作者: sony577 (雙姓:《姓名權》平等!)   2017-05-25 01:28:28
※ [本文轉錄自 sex 看板 #1P9S8DHn ]
2017/05/19 09:10 蘋果日報
林青弘/自由作家
通姦罪如果順利除罪,許多有錢、有勢、有權的小三或小王,一定會感謝蔡政府的「德政
」,幫他們推倒「落伍」的刑事處罰,勾搭人夫或人妻,只要有錢願意賠償,有何不可。
將來同婚如果合法化,通姦罪適時除罪,也可以省卻討論異性婚姻的同性外遇行為,是否
要以通姦罪或相姦罪論處。「落伍」的刑事處罰解決之後,可以預見社會現象,即將出現
無姦不歡,小三、小王從此過著「性」福美滿的生活。
婚姻關係中的兩造當事人,若是社會經濟地位差異小,通姦不除罪,只是多了一項報復工
具,同樣走上離婚或侵權訴訟,只是事後金錢求償,有了刑事告訴與偵查,蒐證更見周全
,民刑共用證據,訴訟更見經濟。
婚姻關係中的兩造當事人,若有一造的社會經濟地位明顯較具優勢或強勢,出軌者若是相
對弱勢者,那是自尋死路或是追求解脫,被抓到不忠貞行為,金錢賠償就算賠不起,通姦
除罪了,省卻面臨刑事處罰壓力,從此以後可以順利外遇,小三或小王可以解救不幸福的
婚姻。
但若出軌者是社經相對強勢者,對於婚姻忠貞的弱勢者,少了刑事犯罪蒐證的正當性,就
算要依循民事訴訟求償,舉證不全,如何獲得判賠?一旦通姦除罪,社經弱勢者面對不是
犯罪的外遇出軌行為,還能享有多少符合比例的蒐證必要行為?明知自己的配偶與小三或
小王正在慾望宣洩,此一行為因為通姦除罪後,不再是犯罪行為,頂多只是「性交債務不
履行」或是「婚姻忠貞給付不能」的民事不法,姦淫行為的受害者,難道可以強制破門而
入,抓姦在床?
婦團非常支持通姦除罪,他們舉以通姦罪的受刑人以女性居多,這是女人為難女人的變態
懲罰條款。這些婦團人士很天才,從不想想,那些願意寬宥丈夫的配偶,為何原諒賤男人
外遇而繼續苟合委身於婚姻關係?通姦除罪,是便宜了狐狸精,還是害了王寶釧?
如果婚姻關係中的性忠貞不能繼續維持,除了金錢索賠以外,故意不忠貞的另一造,為何
不先離婚,而要先出軌洩慾?一時意亂情迷可以原諒,但是經常與小三或小王做愛做的事
,這種情慾關係,難道以刑事處罰對待,是一種落伍的刑罰?
婦團人士認為通姦罪反成為性侵者的護身符,屆時性侵受害者還要遭受加害者的配偶提告
。請問一下,這是什麼樣的鬼邏輯?被性侵還可以構成通姦罪、妨害家庭?只要是性侵,
就不是兩相情願,性侵被害者對於加害者的配偶,自然沒有民事與刑事責任。如果智障都
可以明白這層道理,通姦除罪的理由,別再牽扯無辜的往生女作家。自己無智不打緊,還
糟蹋往生者的清白,真是又笨又壞。
通姦除罪,不能改變女人為難女人。老公與小三出軌洩慾,即便民事舉證周全,誰跟婦團
人士保證,正宮太太會向老公與小三同時提告求償?選擇控告小三而不告老公,女人欺負
女人的狀況依舊存在。
女人面對賤男人的花言巧語、甜言蜜語,永遠表現愚蠢又天真的單純。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所謂的出軌真愛,只是遂行淫慾的性愛詐術。即便通姦除罪,還有民事賠償責任,就算能
僥倖逃過金錢賠償,在三人甚至多人的情慾關係中,已存在不忠貞的婚姻關係,哪能保證
下一段是真愛?通姦除罪後,賤男人會更加感謝笨女人,只是民事不法,多幾個小三狐狸
精,何樂不為。
丈夫不能給老婆幸福,讓老婆誤信錯愛小王,男人要忍耐,更要自我檢討。老公外遇尋找
新歡,一旦通姦除罪,只是民事賠償,有錢使壞的賤男人,遇上狐狸精糾纏,不搞白不搞
,不願意愧對自己的性衝動。最後,通姦除罪,懲罰不了狐狸精,保護不了王寶釧,便宜
了賤男人。
若要尊重性自主,把「告訴不可分」還給通姦或相姦的刑事處罰。要原諒配偶外遇就應該
及於小三或小王,畢竟一個巴掌拍不響。若是堅持刑事訴究,認定性忠貞比性自主更重要
,把狗男女一起告到底,就算易科罰金,也能留下犯罪記錄,姦夫淫婦從此不再是良民。
通姦是否除罪,婦團人士應該想想賤男人已經高潮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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