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自由廣場》如果林奕含在美國...

作者: sony577 (雙姓:《姓名權》平等!)   2017-05-12 13:02:22
※ [本文轉錄自 Tainan 看板 #1P5K6kOY ]
2017-05-12 自由時報
◎ 鄭傑克
林奕含自殺過世剛滿兩週,在美國將近四十年擔任太空工程師的我,時常關切台灣所發生
的重大案件,這兩週,此事件每天都上政論電視節目頭條,全國鬧得沸沸揚揚,一片非理
性叫罵聲,指責別人,沒有反省自己;而政府(司法單位)及社會也沒有領導能力,找出
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我相信,正如林奕含生前所說的,類似此事件正在發生,而且還會
繼續發生。
從法律觀點根本解決這問題,是一勞永逸之道,讓此事件不致一再發生,如再次發生,則
加害人將受到嚴厲的處罰。我在美國有過四次陪審團的經驗,有一般的法律常識,足以了
解,美國司法會如何處理此種事件。首先,誘姦成人並不構成刑事犯罪,因為很難證明是
暴力脅迫,可能是兩廂情願、半推半就,也無法證明強姦犯罪事實。台灣十六歲以上就算
成人,但台灣高中學校並沒有教你如何應付狼師,都在忙著準備升學,所以林奕含之死,
學校、社會也要負一部份責任;在美國,如果你利用職權誘姦成人下屬,遭被害人舉發,
不論學校、政府機關、大小公司都是有罪的,但不是刑責,是二話不說立刻下台,律師、
醫師很可能被吊銷執照。這種強制執行,並不屬於司法管轄,而是叫ethic rule(職業操
守規範),是美國社會或公會所訂的。雖然加害者可逃過司法處罰,但逃不過民事訴訟,
如果被害人精神因此崩潰、無法正常生活,而加害者是在政府、學校機關任職,大小公司
主管或本身很富有,美國律師們一定不會放過這個大好機會,大顯身手,好好表現一番,
通常賠償金額會很驚人,所以名校、政府、公司會一再訓練員工,不可利用職權誘姦,連
約會都要很小心,不然很可能被開除。政府、學校、公司都不願被牽連在這種事情上,如
果被害人因而致死,那賠償金額又更大了,因為被害人不只是一個人,而是一家人;林奕
含之死,在美國可得到巨大的賠償,而狼師又有數棟豪宅,賠償是一定拿得到的。
所以,台灣要依照美國以司法公權力、社會公義、媒體公正、理性輿論來處理林奕含之死
,讓此種事件不致一再發生。我想,這也是林奕含寫遺書的目的吧!
(作者為美國台僑)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01746
作者: candyrain821 (靜謐.祕境)   2017-05-12 13:51:00
台灣政府到底在幹嘛???真正混吃等死的到底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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